多难兴邦!
辉煌的军旅生涯,转身以后感恩部队,继续服务战友
2022春节会让很多人终生难忘,但它会过去,我们也会赢。这是规则,也是不可避免的。现在大多数人响应号召,呆在家里,减少外出和接触。因此,社会上有很多笑话和声音。一位朋友问我,为什么我们国家在鼠年遭受重大灾难?2008年汶川地震,2022年病毒肆虐,都发生在鼠年。怎么听,有道理!但我回答说,你为什么不提2003年羊年呢?SARS,2009年牛年H1N1等等,所以幸存者偏差带来了很多问题,比如阴谋论。我们能做的就是不听谣言,不相信谣言,不传播谣言,坚定地坚持我们的原则底线。去年的阅兵式极大地凝聚了我们的民族团结和向心力。我们都为自己是中国人感到骄傲和自豪。贸易战、香港问题、台湾问题等。我们将保持冷静。我们也将赢得肺炎病毒。来吧,我们会赢的!
残疾抚恤金管理办法
(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根据2013年7月5日公布〈残疾抚恤金管理办法〉2022年12月16日,退伍军人事务部令第一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退伍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残疾抚恤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惠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部队诊断证书样本
(一)因战因公致残退役的士兵,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残疾等级退役的残疾士兵;
(二)因战因公伤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等因参战、参军演习、军训、执行军事服务致残的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与违法犯罪分子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残疾人员的抢救和保护;
(六)法律、行政法规定,其他应当由退伍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人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不得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人员符合《军人养老优惠条例》及有关政策中因战因公致残的,可以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个人对伤残事件和行为负有过错责任的,不符合因战因公致残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
第四条残疾抚恤金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公布残疾评估程序和养老金标准。
第二章残疾等级评定
第五条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残疾等级评定、补办残疾等级评定、残疾等级调整。
新办公室对残疾等级的评价是指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以外的人员对公共残疾的性质进行评价。补充残疾等级评价是指现役军人因公共残疾未能及时评价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根据《军人养老金优惠条例》的规定,确定公共残疾的性质和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原致残部位残疾情况变化与原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对达不到最低评残标准的可以取消其残疾等级。
属于新办公室评估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公共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3年内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应当在上次残疾等级评估后1年内申请。
第六条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利害关系人的帮助下申请,下同)申请评估残疾等级的,应当向其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审查和评估残疾等级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交县级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审查。
无工作单位或者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门申请。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残疾评级时,应当提供以下真实确切的材料:部队诊断证书样本
书面申请、身份证或户籍簿复印件、退伍军人证明(退伍军人登记表)、人民警察证明等证明复印件,我最近的2英寸免冠彩色照片。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残疾证明应包括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公务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民事判决书、医疗事故鉴定书等证明材料;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与犯罪分子为维护社会保障而斗争的残疾证明;组织参加战争、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服务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应包括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及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相关检查报告。
申请补充评估残疾等级的,应当提交因公共原因造成的残疾档案记录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档案记录是指本人档案所在部队涉及原始伤害、治疗和善后处理的准确书面记录。职业病致残应当提供直接从事职业病相关工作经验的记录。医疗事故致残应当提供军事后勤卫生机关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原医疗证明是指原部队系统医院出具的致残原因、残疾病诊断、出院总结或门诊病历原件、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在近6个月内提交二级以上医院的医疗记录、医院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检查提交的有关材料,并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门认为申请人符合公共伤害条件的,经市人民政府以上退伍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后,应当填写《残疾评级审批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发《受理通知书》,通知市人民政府以上退伍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医疗卫生专家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价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疗评价意见。职业病残疾鉴定由省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省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进行。
县级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医疗卫生专家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评估意见,在残疾等级评估批准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加盖其他申请材料,自收到医疗卫生专家组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公共伤害条件的,或者医疗卫生专家组不符合补充评价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按照《军人养老金优惠条例》的有关规定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门报告。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公共伤害条件,或者医疗卫生专家组不符合新评价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价结果通知书》,并与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一起退还申请人或者单位。
第九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省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门提交上述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的,按照《军人养老优惠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门报告;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以外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通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或其单位。
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门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公布申请人的残疾评估。宣传内容应当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公开的)、拟定的残疾等级和县级退伍军人事务部门的联系方式。宣传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级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核实并签署宣传反馈的意见,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并报告残疾人证书。
省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众意见进行审查,并在《残疾评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印章。符合条件的,申请残疾人证书(调整等级的,在证书变更栏填写新等级),自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或其所在单位。不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评级评价结果通知书》,自收到材料或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或其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申请人或者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对医疗卫生专家组的残疾级医疗评估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到省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重新评估。
省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可以成立医疗卫生专家组,对残疾情况和残疾等级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残疾人多次作为士兵、人民警察或者其他人员致残的,退伍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上述顺序只发给一份证件,并在残疾证件变更栏上注明再次致残的时间和性质,以及合并评估残疾后的等级和性质。
残疾部位不能合并评估残疾的,可以先对各部位进行评估。等级不同的,以重者定级;两个(含)以上等级相同的,只能晋升一级。
多次致残的残疾性质不同的,按等级重的定性。等级相同的,按战争、公共、疾病的顺序定性。
第三章残疾证和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伤残证件的发放种类:部队诊断证明书样本
(一)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二)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民警察证》;
(三)退出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伍的人员在职期间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
(4)预备役人员、民兵、事演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服务而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农民工等人员,应当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预备役人员、残疾农民工证书》;
(五)其他人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致残证》。
第十四条残疾证件由国务院退伍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制作。证书有效期:15岁以下5年,16-25岁10年,26-45岁20年,46岁以上。
第十五条残疾证件有效期届满或者损坏或者遗失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更换或者更换证件。残疾证件遗失的,应当在报纸上发表声明。
县级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填写《残疾人证书更换审批表》,并连同照片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门。省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应当通过县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门逐级向申请人颁发新的残疾证书。各级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所需的事项。
第十六条残疾人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定居或者其他国家、地区定居前,应当向户籍(或者原户籍)县级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门申请,由户籍(或者原户籍)县级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在变更栏中注明变更内容。需要更换新证书的,身份证号码应当填写定居地的居留证号码。户籍地是国内养老金关系的所在地。
第十七条残疾人死亡的,其家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及时通知县级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注销残疾证件,并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应当申报审批
各种材料、伤残证件应当有登记手续。送达的材料或者证件,均须挂号邮寄或者由申请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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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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