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质证审查要点
在吸毒行政案件中,尿液、唾液、血液、毛发等被检测人生物检测样本形成的检测报告是这类案件的特点和核心证据。没有吸毒检测报告,就没有吸毒行政案件,这样评价也不过分。吸毒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直接关系到整个案件的成败。本报告的质证审查已成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审判程序的重要关注点。
根据公安部《吸毒检测程序》第二条的规定,吸毒检测是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生物医学检测,为公安机关确定吸毒行为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吸毒检测对象,包括涉嫌吸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以及戒毒康复场所的人员。本文表明,并非所有案件都能对公民进行吸毒检测,也不能对任何人进行无条件的吸毒检测。《公安部关于加强重点犯罪嫌疑人吸毒检测的通知》规范了吸毒嫌疑人的范围。第一条关于适用对象的规定,重点关注以下七类涉嫌吸毒的重点犯罪嫌疑人:三年内无吸毒证明样本
(一)涉毒犯罪前科人员、涉毒犯罪嫌疑人;(二)盗窃、抢劫、抢劫、敲诈勒索犯罪嫌疑人;(三)涉黄涉赌犯罪嫌疑人;(四)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犯罪嫌疑人;(五)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重伤或者死亡、强奸、劫持、绑架、放火、爆炸、投毒等犯罪嫌疑人;(六)危险驾驶、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七)群众举报吸毒或者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吸毒检测的其他人员。实际上,所有决定行政拘留或者刑事拘留的人员都被检测到,即所谓的进入检测。因此,不在此类范围内的人员不应严格启动吸毒检测程序,否则因案件来源不合法检测无效,所做出的行政行为也无效。比如警察在街上随便要求你尿检,明显违反了上述通知。
吸毒现场检测是吸毒检测的第一种形式,也是第一种广泛应用于吸毒初筛程序的检测形式。根据公安部《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三条,吸毒检测分为现场检测、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现场检测的实施主体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所以派出所经常进行现场检测。对于尿检,由于使用免疫反应方法相对简单快捷,派出所具备尿检的一般设备条件。但是,即使最常见的设备是毛发检测仪,也是昂贵的。派出所一级办案单位不一定配备,往往需要到县级公安机关禁毒大队进行毛发现场检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线索或证据证明被检测人有吸毒行为,尿检已经超过了检测窗口期,无法检测到毒品成分。需要能够反映更长时间的检测材料的毛发进行检测,毛发可以反映六个月内的吸毒情况。因此,鉴于上述设备的配备,如果派出所对被检测人进行了吸毒检测,则应充分注意现场检测报告可能是虚假的,检测过程可能不会进行。
除了设备因素是一个突破,还有人是检测人的因素。公安部《吸毒检测程序条例》第九条现场检测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字,并加盖检测公安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印章。现行《吸毒检测程序条例》是2009年公安部《吸毒检测程序条例》第一次修订版。吸毒检测资格的认定和授予是省级公安机关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授予的。实际上,公安人员的资格认定和授予是省级公安机关,但部分颁发机关是省级禁毒总队,这是非法授予的,可以认定为没有检测资格。对于吸毒检测的培训和考核,公安部门并不普遍。在某些地方,由于资金和设备的短缺,并不是每个派出所的执法人员都接受过吸毒检测培训,更不用说通过考核颁发的资格证书了。鉴于上述原因,检测人员在现场检测报告中签署的警察资格证书通常是在2011年至2015年期间颁发的。取得资格证书后,警察不一定从事吸毒检测。随着时间的推移,有岗位、职位和单位的变更和调整,有些已经脱离了禁毒岗位。但其资格证书仍由原单位或其他单位作为吸毒现场检测报告的附件。其签名可能是代签的,检测过程不一定为吸毒检测人员的真实性,即使在法庭上也不能被要求检测人员在法庭上说明是否有效,也不能被检测人员在法庭上说明是否有效。检测人员在法庭后作为检测资格证据的工作证据时,也不能直接作为检测人员的真实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告或者第三人要求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本
(1)对现场记录的合法性或真实性有异议的;(二)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三)对检验物品的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四)对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五)其他需要出庭说明的情形。
吸毒现场检测材料的应用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即尿液、血液、唾液、头发不能作为吸毒检测材料,这是随着公安机关检测技术、设备、人员、资金逐步实施作为吸毒检测材料。例如,现行的《吸毒检测程序条例》在检测材料上增加了唾液,而不是2009年版的《吸毒检测程序条例》。《吸毒检测程序条例》第条例》第六条的检测样本是被检测人员收集的尿液、血液或头发等生物样本。现行《吸毒检测程序条例》第六条的检测样本为被检测人员收集的尿液、血液、唾液或头发等生物样本。在执法实践中,头发检测是公安部在2022年后逐步推广的,也就是说,虽然头发作为吸毒检测样本早已规定在09版《吸毒检测程序规定》中,但由于技术设备和检测程序的特殊性不适合现场检测,尿液是执法实践中现场检测的主要检测材料。此外,现行2016版《吸毒成瘾鉴定办法》是2010版《吸毒成瘾鉴定办法》的修订版。第七条第三款增加了吸毒史证据,人类头发样品检测毒品成分只能通过实验室检测来完成。头发作为证明吸毒史的检测材料,长期以来在技术上得到证明是可行的,在国外已经成为有效的检测方法,法律上没有问题。在我国某些领域的刑事调查领域也得到了应用。那么,为什么近年来才推出吸毒行政处罚呢?不仅仅是成本资金问题,而且是由公安部颁布的一系列技术标准和技术标准。为什么吸毒检测程序还没有其他技术标准呢?这是因为今年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素开始公布和实施,使得毛发检测结论可以作为吸毒检测的证据资格问题得到法律解决。例如,2022年10月31日,公安部关于发布《毒品相关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的通知(公共禁毒〔2022〕938号码),第一个为了规范毒品相关人员的毛发样本检测工作,全面推广毛发病毒检测技术的实际作战应用,提高公安机关调查控制毒品人员的能力,公安部制定了《毒品相关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请准确理解和掌握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及时组织本规范的宣传、实施和培训,确保毛发样本的提取、保存、检验和检测工作的顺利有序发展。文件非常清楚,毒品相关人员的毛发样本检测规范是为了适应促进毛发病毒检测技术的实际应用,另一个信息是毛发检测培训工作从现在开始,也就是说,毛发检测不作为培训内容。第九条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O6-3.4-亚甲二氧基苯丙胺(MDA)、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氯胺酮、去甲氯胺酮、甲卡西酮的检测含量阈值为0.2纳克/毫克;可卡因检测含量阈值为0.5纳克/毫克;苯甲酰爱康宁和四氢大麻酚的检测阈值为0.05纳克/毫克。如果实际检测含量高于阈值,则确定检测结果为阳性。第十条发根端3cm以内的头发样本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表明被检测人员在提取头发样本前6个月内摄入了毒品,并制定了头发检测定性分析的标准。
司法部等相应的技术规范SF/ZJD0107022——2022《毛发中?9-液相色谱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和大麻酚-串联质谱检验方法,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JD0107025——202215种药物和代谢物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检验方法,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JD0107024——2022尿,毛S( )-甲基苯丙胺,R(-)-甲基苯丙胺,S( )-苯丙胺和R(-)-液相色谱苯丙胺-以上串联质谱检验方法均为2022年颁布的2022年实施的检验操作规范。有了上述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可以解决毛发吸毒检测的法庭证据资格问题。
鉴于以上毛发吸毒检测的推广过程,可以看出2022年以前取得吸毒检测资格的人员是不具备毛发检测资格的。因为以前是没有毛发检测培训这项内容的。如果毛发现场检测报告书中检测人的《吸毒检测资格证书》取得时间是在2022年以前,可以断定该检测人没有毛发吸毒检测资质,现场检测报告书无效。
综上所述,现场检测人员的真实性和资格的合法性是现场检测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关键。如果不进行实验室检测,则进行行政处罚,则检测人员因素与整个吸毒行政处罚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核心有关。可以说,检测人是整个现场检测和行政处罚的核心,检测人是整个案件的定向爆破点。
根据《吸毒检测程序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现场检测结果应当当当场通知被检测人,被检测人应当在检测报告上签字。被检测人拒绝签字的,公安民警应当在检测报告上注明。这里要注意的是,被检测人在这里签字并不意味着或者证明被检测人认可了检测结果,对检测结果没有异议。对检测结果的意见仍可通过其他程序提出。总之,即使检测结果是正确的,也不意味着被检测人必须建立吸毒违法行为。这个地方一般不会有大问题,验证也比较简单。但是,如果被检测人未签字,要么没有通知检测结果,要么被检测人认可检测结果。未通知检测结果并将其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的,属于严重剥夺陈述和辩护权的重大程序违法行为,整个处罚程序违法,处罚决定无效。被检测人未签字,无其他证据的,可以证明被检测人故意吸毒的,属于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样式)>(试行)的通知》(公通[2006]21号),《现场检测报告》(样式)法律文件的制作和使用要求。法律文件统一强制,要素严格,形式规范。下级机关不得随意增减法律文件要素,随意变更法律文件格式,危害法律统一和严肃性。
为便于表达,以下是公安部公布的《现场检测报告》(样式)。
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三天内申请实验室检测。案件处理机关必须通知上述权利,不通知的,剥夺申请实验室检测的权利,导致行政处罚无效。如果不按照公布的现场检测报告的风格打印使用,如增加被检测人意见栏、提取人栏,虽然不影响整个报告的有效性,但增加的两栏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严格地说,这种情况属于法律文件,不符合法律规范的形式,应当排除不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下图所示:三年内无吸毒证明样本
检测结论是整个现场检测报告的核心。一般来说,某些药物或某些药物是阳性或阴性的。如何验证检测结论,主要关注哪些因素?检测窗口期是一种重要的手段。虽然人体内各种药物的代谢半衰期不同,但也有公认的半衰期。根据相关研究,尿液中毒的半衰期一般是3-5天,但也不同于药物的种类。大麻中的四氢大麻酸在人体尿液中
液中就大大超过以上期限,个别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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