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文件生产填写规范
中国林业科学院林业经济管理硕士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政处罚文件生产填写规范的通知
林策发〔2014〕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林工业(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农业执法文件格式样本
为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正确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我局根据2012年新修订的《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制定了《林业行政处罚文件生产填写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林业局
2014年3月2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以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文件的制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林业行政处罚文件的制作。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件的格式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文件格式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文件格式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管理。
林业行政处罚文件采用计算机印制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章文件制作的一般要求
第五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件的制作,应当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晰、文字规范、文字清洁。
第六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件应当用蓝色、黑色者签字笔填写。计算机制作的,可以打印填写。
第七条因书写错误需要修改林业行政处罚文件的,可以用酒吧线划掉错误内容,在上面或下面写正确内容,并在变更处加盖专用修改印章。
第八条询问记录、检查、检查记录、听证记录、文件中涉及的清单,当场提交有关当事人审查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逐页书写上述记录,并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修改,并在变更处签字或者盖章。
第九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件由当事人、有关人员签字、盖章的,由当事人、有关人员签字、盖章;当事人、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盖章的,由见证人签字、盖章,并在文件中注明。
第十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件必须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印章。
第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文号,文号编制的基本规则为:农业执法文件格式样本
行政区划名称简称 文件类型名称简称 年份 序列号。
第十二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件主页记录不足的,可以附页。附页应当加盖印章或者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件中类似栏目的填写要求如下:农业执法文件格式样本
(一)案由栏目填写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类别,如盗伐林木、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等。
(二)案件名称栏目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姓名加案由组成。
(3)简要案件栏应根据案件来源材料或调查取证、审查确定情况,用准确简洁的语言总结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事实和后果。
(4)法律依据的填写和引用的法律依据,应当使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全称,并注明条款、款项、项目的具体内容,不得写条款。
(五)行政复议机关和管辖法院的名称应当填写全称。
(六)填写时间时,所有林业行政处罚文件均应规定具体时间。日期应填写年、月、日,具体时间点应填写年、月、日、时、分。
(7)阿拉伯数字应用于文件中的序列号、时间和价格。
第三章文件制作具体规范
第十四条林业行政现场处罚决定适用于案件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林业行政依法决定的违法案件。
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事实点、事实和处罚内容。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现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辩护或者当事人未陈述、辩护的,应当在相应选项中注明。
履行罚款的,应当填写指定的收款银行名称和账户。但依法当场收取罚款的除外。
林业行政现场处罚决定可以提前加盖林业行政机关印章,并编制文件号,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签字并签署林业行政执法证书号。
第十五条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交涉嫌违法行为的文件。
案件来源栏应当按照机关发现、单位或者群众报告、受害人控告、有关单位移送、上级机关移送、违法行为人主动解释等填写。
承办人意见栏填写承办人根据案件提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意见,并签字签署意见的日期。
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意见栏,由承办部门负责人根据承办人的意见填写立案意见或者不立案意见,并签字签署提出意见的日期。
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意见栏填写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组织部门的意见后,指示立案或者不立案,并签署指示日期。
第十六条询问笔录,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向案件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时所作记录的文书。
询问内容应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因果关系、后果等。记录应准确、真实,不得使用推测性单词,应完全记录涉及案件主要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内容。
第十七条案件书是林业行政机关将不属于自身管辖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的文件。
移送机关填写后,应当盖章并签字日期,并移送机关。
案件移送书(收据)由移送机关填写后盖章并签后盖章,移送机关。
移送案件所涉及的物品清单应当逐项填写所涉及物品的名称、单位、规格和数量,由移送机关和被移送机关签字,并说明具体的交接时间。
第十八条检查记录是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检查或者检查的文件。
sp;检查和检查地点栏目时,应明确具体地点和方向。
检查、检查事项和结果栏应当按照检查、检查的顺序全面、客观地记录;详细记录现场位置、周围环境、现场条件等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勘验检查人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应当签字并签署明日期。
第十九条先登记保存证据的通知,是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认为证据可能丢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文件。
证据持有人栏目应完整详细地填写,以便查找。
注册保存物品的保存地点、名称、单位、规格、数量等。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和证据持有人应当共同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签署日期。
第二十条抽样取证通知书是在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处理过程中,提取涉嫌保存违法物品样品作为证据或者提交有关部门进行鉴定、检测的文件。
抽样取证物品的名称、单位、规格、数量应具体明确,并在现场密封。
抽样取证通知书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和抽样物品持有人共同签字或盖章,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第二十一条封存/扣押决定书是在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涉案物品进行封存或者扣押的文件,以查明案件事实和调查取证的需要。
因发现被封存/扣押物持有人持有的物品与涉案违法行为有关,需要封存或扣押。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现场告知被封存/扣押物持有人封存/扣押物的原因、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其陈述和辩护,或者被封存/扣押物持有人未陈述或者辩护的,应当在相应选项中注明。
封存/扣押决定书,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共同签字或盖章,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署明日期。
密封/扣押物品的名称、单位、规格、数量应当具体明确,并在密封(扣押)物品清单中列出。
第二十二条解除封存/扣押的决定,是指依法解除封存/扣押物品的强制措施,并通知当事人的法律文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封存/扣押的原因。
取消封存/扣押的物品应当核对,并在取消封存/扣押物品清单中列出物品的名称、单位、规格和数量。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共同签字盖章解除封存/扣押物品清单,并签署林业行政执法证书号。
第二十三条(鉴定/检测/评估)聘用/委托书,是在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聘请、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需要经过技术鉴定、检测的证据物品或者需要对违法物品进行价值评估、对违法行为侵权对象进行损害程度评估的法律文件。
聘用/委托书应由聘用/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并签署日期。
第二十四条责令通知书是指责违法行为人立即(或者在一定期限内)纠正或者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文件。
依法查明的事实,简要填写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和危害结果。
责令通知书应当说明具体要求、时限和法律依据。
责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应当告知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五条暂扣木材决定书是负责木材运输的木材检验站决定暂扣无证木材的文件。
暂扣木材的原因是无木材运输许可证运输木材。适用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暂扣木材由木材检验站保存。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现场告知暂扣木材持有人暂扣木材的原因、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暂扣木材持有人的陈述、辩护或者未陈述、辩护的,并在相应选项中注明。
临时行政执法人员和书,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和临时扣留木材的持有人共同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木材检验站印章,签署日期。
暂扣木材的名称、单位、规格、数量等具体明确,并在暂扣木材清单中列出。
第二十六条解除暂扣木材的决定,是木材检查站依法解除暂扣木材的措施,并通知暂扣木材持有人的文件。
解除暂扣的原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填写。
临时扣除的木材应当正确检查,并在临时扣除的木材清单中列出木材的名称、单位、规格和数量。
临时扣除木材的决定应加盖木材检查站的印章。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和临时木材持有人签字盖章,并签署林业行政执法证书号。
第二十七条林业行政处罚先行通知书,是指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通知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辩护权的文件。
事实部分简要填写当事人违反规定
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和违法事实及证据。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应当完整、明确、客观,不得使用结论性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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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部分,填写当事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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