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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同制定《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试行,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基本情况☆
机动车发票类型
增值税专用发票
机动车字样打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是消费者以外的其他销售行为对象。
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
用于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时开具。
开具方式:车票样本:
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发票软件,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
机动车销售方类型
1.机动车制造商:车票样本
国内机动车制造商和进口机动车制造商驻中国办事处或总授权机构。
2.机动车授权分销企业:车票样本
机动车经销商经机动车生产企业授权,同时拥有车辆销售、零部件销售、售后维修服务等业务。
3.其他机动车贸易商:除上述两类企业外的机动车销售单位和个人。
☆四大要求☆
1、三个主体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和机动车证书管理系统,根据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将机动车发票发放信息与国内机动车证书电子信息或车辆电子信息相关匹配。
三个主体是什么?
1.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生产的机动车
2.进口机动车制造商在中国办事处或总授权机构销售进口机动车
3.其他从事机动车进口的机动车贸易商销售企业进口的机动车
2、如果卖方购买机动车并直接对外销售,应在开具相应的机动车发票前,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获取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等信息。
增值税专用发票
规格型号栏: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码/车架号
单位栏:选车
单价栏:不含增值税价格填写相应机动车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栏:根据消费者实际情况填写。
①消费者需要扣除增值税的,必须填写消费者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
②如果消费者是个人,应填写个人身份证号码。
1.机动车只能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要联网检查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是否开具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允许未开具机动车发票的车辆信息开具发票。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能填写一辆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两张或两张以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能以分拆价格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卖方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退货、发票错误、销售折扣等情况的,应当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验证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发生退货、发票错误的,在规格型号栏填写机动车辆识别码/车架号;
②发生销售折扣的,机动车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不填写规格型号栏。
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
开具纸质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全部联次,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还报税联。
△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登记的,不需要退回登记联(卖方应当保留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消费者不能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的,卖方应当保留机动车制造商或者机动车经销商出具的退货证明或者有关说明。
△如果消费者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并且已经扣除了增值税,则不需要退还扣除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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