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月1日生效!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契税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的若干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契税服务和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2022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室、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2019年契税发票样本
一、契税申报以房地产单位为基本单位。
二、二。转让土地、房屋所有权的,按照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售或者房屋买卖,确定契税适用税率和计税依据。
土地、房屋所有权以无价转让、奖励等方式转让的,应当参照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赠与确定契税适用税率和计税依据。
3、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2019年契税发票样本
(1)土地使用权销售和房屋销售,承担人征收契税的交易价格不含增值税;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交易价格按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确定。
(二)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契税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价格的差额。
(三)税务机关批准的契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
四、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的计税价格,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合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
五、契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时,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契税税源明细表》部分,附件1),并根据具体情形提交下列资料:2019契税发票样本
(一)纳税人身份证明;
(二)土地、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或者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性质的证明;
(3)交付经济利益转让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提交土地和房屋所有权转让的相关价款支付凭证。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为财务账单、土地使用权销售、房屋销售、增值税发票;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或监察机关出具的有效法律文件转让土地、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提交有效的法律文件或者监察文件。
符合减税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附送有关资料或者保留资料备查。
6、税务机关全额征收契税或办理免税(不征税)手续后,应通过契税完税凭证或契税信息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附件2)向房地产登记机(不征税)信息传递给房地产登记机构。如果信息可以通过信息共享实时传递,税务机关不能再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供完税凭证或发放联系单。
七、纳税人依照契税法和23号公告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契税的,应当提供纳税人身份证、完税凭证复印件,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资料:
(1)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所有权登记前,所有权转让合同或者合同性质证书不生效、无效、撤销、终止的,提交合同或者合同性质证书不生效、无效、撤销、终止的证明材料;
(二)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定,土地、房屋所有权转让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土地、房屋所有权变更为原权利人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有效法律文件;
(3)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而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四)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要返还房价的,应当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退税材料后,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关核实有关土地、房屋所有权登记情况。核实后,立即接受合格的,不合格的,应当一次性通知更正材料或者不接受原因。
8、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密个人身份信息、婚姻登记信息、房地产所有权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等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纳税人的税务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范围,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处理。
九、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合作,采用房地产登记、交易、纳税窗口验收模式,继续优化契税申报和纳税流程,共同做好契税征收与房地产管理的联系。
10、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通过信息共享即时检查本公告要求纳税人提交的信息的,可以明确公告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交。
11、本公告所称纳税人身份证,是指单位纳税人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其他有效登记证;在个人纳税人中,自然人为居民身份证、户簿或入境身份证,个体工商户为营业执照。
十二、本公告自2022年9月1日起生效。《全文废除和部分条款废除契税文件目录》(附件3)所列文件或条款同时废除。
特此公告。
2022年8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和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解释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室、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3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契税服务和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问题的解释如下:
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答:契税法于2022年8月11日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自2022年9月1日起生效。为确保契税法的顺利实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第23条公告。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规范契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契税申报、税务审批、退税、税务证明、信息保密等税务服务和管理规定,为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提供政策依据和指导。
为什么契税申报的基本单位是房地产单位?
答:根据《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房地产单位是一个封闭的所有权边界,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房地产单位具有唯一的代码。为了进一步提高契税申报的标准化,方便纳税人理解和处理,并与房地产登记的有关规定统一联系,公告明确规定,纳税人申报契税的基本单位为房地产单位。
纳税人也应当以房地产单位为单位申报契税,因共有房地产份额变更或者共有人增减而导致土地、房屋所有权转让。
自然人A整体购买一栋住宅楼。房地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地产所有权登记时,将该住宅楼登记为两个房地产单位,即A两个房地产单位应当分别向税务机关申报契税。
如何确定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通过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转让、奖励等方式转让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申报契税?
答:《契税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转让、奖励等方式转让土地、房屋所有权的,应当征收契税。
为方便纳税人确定上述应纳税行为契税申报的适用税率和计税依据,《公告》明确规定,如果土地和房屋所有权通过作价投资(股份)和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让,契税适用税率和计税依据应参照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销售或房屋销售确定。土地和房屋所有权以转让、奖励等无价格转让的,契税适用税率和计税依据按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赠与确定。
【例2】为支持合理的住房需求,某省依法规定,本地区住房销售契税适用税率为3%。A作为债权人承担债务人偿还债务的住房,A按住房买卖适用税率3%,按偿债合同(协议)确定的交易价格申报契税。
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是什么意思?
答:23号公告第二条第(9)项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为方便纳税人确定契税申报的计税依据,根据土地使用权销售、房屋销售、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税务机关核定契税价格三种情况,制定契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一是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承担人征收契税的交易价格不含增值税;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交易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确定。
二是土地使用权交换和房屋交换的,应当分别确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无税价格,然后确定交换价格的差额。
三是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等无价转让土地、房屋所有权的,税务机关批准的契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价格。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房屋所有权转让人免征增值税的,承担人计算契税的交易价格不扣除增值税。
例3一般纳税人A2022年1月,公司销售自建房屋,含税价328万元,适用一般计税方法,A公司向纳税人B开具第一张增值税发票,注明增值税10万元,不含税价100万元;2022年9月,A公司向纳税人开具第二张发票,注明增值税18万元,不含税价200万元。B契税申报的计税依据=100 200=300(万元)。
自然人A与自然人B互换房屋,A不含税的房屋销售价格为145万元,B不含税的房价是100万元。则A契税申报的计税依据为0;B契税申报的计税依据=145-100=45(万元)。
自然人A向自然人出售一套购买2年的房子B,本合同确定的交易含税价为210万元,A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注明增值税为0,不含税价为210万元。B申报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为210万元。
公告实施后,纳税人申报契税所需的提交材料有变化吗?
答:没有变化。《公告》延续税法实施前做法,明确契税纳税人依法纳税时,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契税税源明细表》部分),并根据具体情形提交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明;
(二)土地、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或者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性质的证明;
(3)交付经济利益转让土地、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提交土地、房屋所有权转让的相关价款支付凭证,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为财务账单、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销售、增值税发票;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或监察机关出具的有效法律文件转让土地、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提交有效的法律文件或者监察文件。
需要说明的是,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将继续有效。67号公告规定,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购买新商品房纳税人申报契税时,由于新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被税务机关列为异常家庭,纳税人不能取得房地产销售发票,税务机关核实相关情况后应予以接受。
纳税人如何申报享受契税减免税政策?
答:根据公告,契税纳税人符合减税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附送有关资料。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等契税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6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67号)等规定。
修订后的《
契税税源明细表》填报项目有什么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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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9号)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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