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贷款单填写样本(完美借据样本)

文章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关于借据的制作及相关法律规定。文中详细阐述了凭证名称、借款事由、交付方式、借贷人关系、借款金额、借款期限、逾期利息、实现债权费用等要点。文章强调了凭证的重要性、法律条款的解读以及在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同时,也提到了在民间借贷纠纷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如打击高利贷、非法经营罪等。此外,文章还提到了在诉讼过程中,实现债权费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最后,文章指出了在民事诉讼中,被告缺席率高及“送达难”的问题。因此,制作完美的借据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于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完美借据模型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正式贷款单填写样本(完美借据样本)

正常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如何打好借据,直接关系到纠纷时诉讼的输赢。

根据《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复杂、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及10月21日发布的《关于处理非法贷款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解释规定及相关案件,教你如何制作简单完美的借据。

为购买房产②,今天通过银行转账③向好友④张三⑤借人民币一万元(¥10000.00元)⑥,月利率1%⑦,于××××年××月××日到期时⑧还本付息。逾期未还的,按月利率2%⑨逾期利息的计算。

任何一方(借款人、债务人)违约的,违约方(贷款人、债权人)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⑩

双方(双方)身份证通讯地址可作为催款函、对账单、法院诉讼文件地址,因地址错误或未及时通知变更地址,导致相关文件和诉讼文件未实际接收、邮寄,相关文件和诉讼文件退回日期视为送达日期。

借款人的微信号是:正式的贷款单填写样本

*******?

借款人:正式贷款单填写样本

身份证号:正式贷款单填写样本

××××××××

××××年××月××日

①凭证名称:借据

借据是指债务人在贷款关系中向贷款人出具的贷款(债权)凭证,表明债务人有还款(利息)赎回义务,反映了贷款关系,是日常生活中常用的凭证之一。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后,一般只需向法官简要说明贷款的事实。债务人要抗辩或者抗拒,就要承担举证责任,一般比较困难。

最好不要写成借据!借据也是私人贷款中常用的凭证。借据是交易后应付账款的一方(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证明债务事实的证明,也是开具人有到期还款赎回义务的证明,反映了债务关系。借据形成的原因有很多,可以是贷款、销售、合同、劳动纠纷等法律关系,因此仅凭借借据不足以证明争议资金的性质。换句话说,贷款必须是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定是一种贷款。当借据持有人向法院起诉时,借据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借据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一事实,借据持有人必须进一步证明借据形成的事实。

绝对不能写成收据。收据是指债权人在收到款项时向债务人出具证明还款事实的凭证,对债务人没有还款(利息支付)赎回的义务。因此,收据反映了支付关系,而不是债权和债务关系,而是用来消除债权。以收据作为向法院起诉的证据,一般不院的支持。

②借款事由

注明贷款的目的可以防止借款人因其他原因辩护。

2022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图的除外。

因此,特别是当贷款金额较大时,借据也可以用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当然,还需要其他证据)。

若金额不大,或不写借款理由,可直接写兹向好友张三借钱……”

③交付方式

由于贷款主要发生在熟人之间,如果贷款金额小,用现金支付,很少有人会发放借据。当然,你仍然可以在借据上选择现金交付。

但由于借据,最好通过银行转账交付款项,必要时可以在借据中注明借款人的银行账户。当发生纠纷时,有 银行汇款凭证作为证据基本上不会输。

由于借条属于实践性合同,即款项实际交付才生效。司法实践中,涉及大额借款或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时,债权人还要承担实际交付的举证责任,如果是现金交付就很难举证。

④借贷人关系

根据《关于处理非法贷款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定期向社会非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定期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在2年内以贷款或其他名义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借款10次以上。

因此,借据表明借款人是朋友关系或其他亲属、同学、同事等具体身份关系,证明借款人不是非特定多人。

在司法实践中,未规定贷款人的借据推定借据持有人为权利人,借款人辩称持有人不是真正的债权人的,借款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以借据中包含的贷款人姓名另一人(主体不合格)为由辩护的,借款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借据中是否写出贷款人的身份证号码并不重要。

同时,贷款人是否在借据上签字并不影响借据的有效性。

⑥借款金额

贷款金额应当说明货币种类。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票据填写规范》中文大写金额数字至元的,元后应写整(或正),角、分后不写整(或正)。也可以把元写成圆。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借据上的贷款金额不一致,一般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确定,除非有证据证明借款是小写金额。

两高两部和关于处理非法贷款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打击了高利贷,因此如何约定利息是关键。

《非法贷款意见》第二条处罚年利率超过36%的非法贷款。

实际年利率超过36%=高利贷

第三条以72%以上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贷款10次以上的,可能构成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贷款利率的两线三区。两线三区利率36%以上(月利率不超过3%)的部分利息协议无效,属于无效区。年利率24%-36%(月利率2%-3%)之间是自然债务区果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年利率超过24%的利息,法院将不予支持;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法院将不予保护。

在自然人贷款中,借款人未约定利息或者对利息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自然人贷款以外的借款人对利息约定不明确时,人民法院将根据有关因素确定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人民法院647民事判决理由明确贷款私人贷款合同无效,贷款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赚取高利息,贷款行为重复、频繁,贷款目的经营,未经批准,从事定期贷款业务,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私人贷款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贷款合同是否有效,逾期违约金是否过高。

本案两份贷款合同的效力及逾期违约金是否过高。

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高金公司没有约定利息,而是约定了高额逾期利息或违约金。但从本案发现的事实来看,高金公司多次从事向外贷款业务,大多数情况下约定贷款期间利息高,借款人有多个不同的贷款主体,即贷款对象不具体,因此高金公司从事定期贷款业务收取高利息。

本案涉及的两份贷款合同是其贷款业务的一部分,本质上属于贷款业务。

而且,虽然本案中的两笔《借款合同》未约定借期内的利息,但借款期限仅为三个月,而违约金却超出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的四倍,存在以收取高额违约金或高额逾期利息的方式实现营利目的的情形。高金公司是一家投资公司,业务范围内没有外部贷款业务,其贷款业务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扰乱中国金融市场和金融秩序,违反银行监管法和商业银行法,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第五条,本案两份贷款合同无效。

高金公司认为,本案贷款合同不能成立,也不支持有效合同。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不得依法支持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各种突破或者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

⑧借款期限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还款期限为还款期满之日起三年,当事人可以随时要求还款,三年诉讼时效不计算,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因此,我们应该注意,或者不同意贷款期限,如果同意,期限到达后,我们应该注意3年的诉讼时效。如果三年的诉讼时效即将到来,应及时采取措施,以书面形式收集对方,并保留索赔权利的证据,使诉讼时效重新开始。

⑨逾期利息

⑩实现债权费用

这句话看起来比上面的主要条款长,但是很有必要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613号判决,借款人李强、杨娟在贷款合同中约定:

如李强、杨娟【借款人】违约,吴晓光【贷款人】采取维权措施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李强、杨娟【借款人】承担。

最高法院认为,本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有效,当事人应当诚实履行。

吴晓光与江西中立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以实现债权诉讼。合同规定,吴晓光贷款人需要支付20万元的律师费,20万元是吴晓光贷款人必须按照约定承担的成本,已部分履行。因此,一审判决李强、杨娟借款人承担20万元的律师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李强借款人上诉律师费不构成诉讼的必然成本,不应承担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108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贷款人和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贷款人可以选择索赔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起索赔,但人民法院不支持年利率超过24%的部分。上述规定中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应当是民间借贷中贷款资金成本的相关费用。只有与资本成本密切相关的相关费用才属于上述规定的范围,并非贷款合同中的所有费用都属于上述范围。本案当事人约定的律师费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实际费用,当事人明确约定由借款人承担,不属于贷款资金费用。因此,一、二审判决由地正公司承担事实和合同依据。

有了这句话,提起诉讼,实现债权——

这句话看起来比上面的主要条款长,但也很有必要加。


民事诉讼特别是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缺席率非常高,普遍面临“送达难”的问题。法院在向被告(通常是借款人、保证人等)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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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4月28日 下午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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