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档案阅卷技巧(收藏版)
这是一个值得刑事辩护律师收集的刑事案件标记操作指南。作者有十多年的刑事审判经验和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经验。在处理100多起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作者不断思考和总结刑事调查文件的标记方法和技能,形成了该操作宝藏。
一、调查卷的组成及阅卷概述
刑事案件的侦查档案主要由检察院档案目录样本三部分组成
(一)是法律文书部分,即诉讼文书卷,该卷宗包括立案、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手续、起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绝大部分为制式文书,主要涉及程序性问题。
(二)是诉讼证据部分,即诉讼证据卷,包括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种形式的证据,如:检察院档案目录样本
证据、物证照片、证人、受害人的询问记录、犯罪嫌疑人及同一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记录、鉴定意见、情况说明、现场检查报告、调查实验报告等。由于刑事调查文件包含了如此多的证据,我们应该掌握一定的规则和方法,这不仅可以提高效率,而且可以更全面地了解案件,为确定辩护方向和战略奠定坚实的基础。
(3)是视频资料部分,这部分资料在前几年的刑事诉讼文件中没有。近年来,这部分内容是因为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要求在审讯嫌疑人时全程录制和录像。一般没有独立的文件,通常以光盘的形式随卷移动。
二、查阅和复制卷宗
《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提取、复制案件档案材料。因此,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应该始终关注案件的诉讼过程,如果案件档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应该在第一时间复制案件档案材料。目前,将审查起诉移送检察院的调查档案一般进行电子扫描备案。律师可以直接复制CD,或者在案件管理中心打印或拍照,但不排除部分检察院或档案没有电子扫描,特别是补充调查的证据材料一般不进行电子扫描。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应联系调查人拍照或复印。如果拍照律师想自己准备拍照设备。为了节省时间,提高效率,建议律师在前往检察院前联系案件管理中心或案件处理人,同意复制时间和复制方法。
你考虑过如何复制文件吗?我习惯的完整复制,也就是说,包括文件的封面、目录和文件底部的一页,也是独立装订成册的。我想做的是,我手中的文件与检察官和法官手中的文件一致。通过反复阅卷,我可以准确地从文件中找到检察官提到的证据,并知道证据需要证明的问题、缺陷、对被告有利的情节等。
三、卷宗材料至少审核三次
律师复制卷宗材料后至少要复习三次,个别证据材料要反复研究。
第一遍粗略的浏览卷宗证据材料。为的是大致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证据构成,简单的说就是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是什么,认定这个事实的证据都有什么。有人将这一部分省略了,取而带之的是看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我想说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有没有什么参考价值?肯定是有的,但是完全信赖它行吗?也肯定是不行的。因为我看到的起诉意见是好是坏,有些事实和证据完全不同,如嫌疑人显然不认罪,但在起诉意见中,所以第一次浏览不能被起诉意见所取代。
第二次详细标记。通过粗线浏览文件,我们基本了解了犯罪认定的证据和侦查机关认定犯罪的逻辑思维过程。下一步,我们需要以质疑的态度分析案件文件,全面审查指控犯罪的主要证据,通过详细标记发现案件的矛盾,考虑证据系统,找出指控系统的缺陷和逻辑系统的错误,形成自己的辩护理念。
第三次,在整体把握案件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通过第二次标记,我们形成了初步的辩护理念,然后通过与嫌疑人、被告沟通,了解案件事实,反复比较证据,纠正我们初步形成的辩护理念,在全面了解案件证据体系的基础上制定辩护理念和策略。
四、刑事档案审查重点
今天,我想关注的是第二次阅卷,如何做到详细和具体,以及在阅卷中关注的是什么。我认为它至少应该分为两部分。一是与程序问题相关的事实,二是与实体问题相关的事实。
(1)程序性问题审查
1、审查管辖权
审查管辖权可分为两个方面:检察院档案目录样本
一是区域管辖权,一般区域管辖原则是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但在司法实践中,社会快速发展,社会高度发达,传统区域界限越来越模糊,需要认真研究刑事案件管辖的基本原则、司法解释、公安部通知等综合分析。
二是法律分工管辖权。公安、检察、法律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时有明确的分工。法院直接受理的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可以自诉的案件,一般不容易出现问题。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大多数案件也很容易区分,但与职务和身份有关的个别犯罪也会混淆。例如,如果国有企业被任命为非国有企业,在工作过程中偶尔会出现管辖权错误。
因此,辩护律师应把管辖权审查放在首位。辩护律师在阅卷时能够发现并提出管辖权问题的,管辖权问题将在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和起诉前解决。因此,一旦在阅卷中发现管辖权问题,必须向办案检察官提出。提出的方法应尽可能以书面形式提出,以实现一步一步,这也是律师工作是否到位的表现。
2、时间审查
在时间审查中,主要取决于报告时间、备案时间、拘留时间、逮捕时间、保险取保时间、延期审批时间、调查终止时间、移送审查起诉时间等。《刑事诉讼法》个环节的处理期限都有明确的规定,并延长了需要执行的程序。为了了解时间问题,可以按时间顺序列出案件的重要时间节点,制作图表或表格——司法机关的处理时间表,一目了然。如果你能在法庭上准确地说出主要的时间,并提出你的观点,法官会坐起来注意你,认为你仔细阅读,准确地记住。
通过相应的时间审查,可以发现办案机关是否有临时拘留材料,是否有非法拘留或逾期拘留。
(二)实体问题审查
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部分是我们审查档案的首要任务。这部分证据可以概括为主观证据和客观证据两部分。主观证据是言语证据,主要由被告讯问记录、受害人、证人讯问记录、鉴定意见组成;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客观证据。由于每个人的阅卷习惯不同,有些人习惯先看主观证据,有些人喜欢先看客观证据。
根据一般情况,根据文件装订的顺序,首先是嫌疑人(被告)的讯问记录,然后是被害人的讯问记录,然后是证人的讯问记录、评估意见、情况说明等。由于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审判制度改革仍处于探索阶段,法官的传统审判思维模式仍根深蒂固,言语证据在许多案件中起着重要作用,甚至可以通过言语证据否认证据和证据。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更倾向于注重收集言语证据,甚至采取刑讯逼供、变相体罚等方式获取口供。因此,我们审查的首要任务也是言语证据。
1、审查三大笔录
在这三个记录中,审查讯问记录显然是最重要的。对于嫌疑人的讯问,正常情况下至少会有三次以上,对复杂案件的讯问也会更多。通过审查讯问记录,我们可以大致掌握案件的基本事实,明确其辩护。因此,在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记录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笔录头部内容
信息主要包括:审讯时间、地点、调查人员姓名单位。
审查时间主要是指审查的开始和结束时间。首先,你可以计算审判的长度,结合记录的页数,看看它是否符合现实。例如,记录时间为30分钟,但记录4页,或记录时间为5小时,但记录3页,这是不正常的现象。此外,连续审判超过10小时,或晚上12点后,可能涉及疲劳审判或伪装体罚。
在讯问地点,第一个讯问记录通常在警察局或公安机关的案件处理中心进行,这是正常的。犯罪嫌疑人将被送往拘留中心拘留后,依法不得在拘留中心以外的地方讯问拘留中心。如果嫌疑人被拘留,并在非拘留中心进行讯问,我们应该指出讯问地点的合法性。由于讯问地点非法,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的可能性。
讯问人和记录人经常出现的问题包括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一侦查人员和多名犯罪嫌疑人。这里有一个技巧,即统计同一时间段或类似时间段的讯问记录中规定的时间和调查人员名称列表。相比之下,有时会发现时间或人员交叉。一旦发现这些问题,检察官往往很难解释。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案件的来源和到达过程,结合了立案和破案的简单过程。我们审查的目的是通过到达案件,了解嫌疑人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减轻情节。特别是司法解释规定的非典型自首情况,是调查机关或者调查部门的调查人员通过电话通知嫌疑人到指定机关或者部门进行调查,嫌疑人自行前往,并在第一次讯问中如实承认主要犯罪事实。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会写传唤案件,不解释如何传唤,如果只是通过调查机关和讯问记录,看不到自首情节,提醒我们会见嫌疑人,必须问嫌疑人如何到达案件。因为这里可能有一个自首的情节,在最终的量刑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笔录中是否存在复制现象
所谓笔录复制,是指同一犯罪嫌疑人前后或不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笔录。这种情况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一些记录的内容高度一致,甚至标点符号和修改部分也是一致的。这种现象不仅发生在嫌疑人的讯问记录上,而且当嫌疑人的讯问记录与受害人和证人的讯问记录进行交叉比较时,也会发现复制现象。嫌疑人的供词与受害人和证人的陈述高度一致,同一人的前后陈述高度一致,这不符合逻辑和常识。因为不同的人对同一个问题的答案实际上是完全一致的,即使是串行供词也很难达到如此高的一致性。显然,这种言语证据可能是调查机构复制并粘贴其中一个人的陈述,然后让其他人签字。
如果我们在阅卷时发现这样的问题,我们应该如何处理?我的建议是在法律意见中提出并提交给检察官或法官,以引起他们的高度重视。一般来说,对于这种高度一致的复制现象,将责令调查机关重新审查。如果没有合理的解释,就更有可能不被接受。但是,我们也应该有足够的意识形态准备。如果笔录高度一致,涉嫌复制,但其他证据足以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仍有可能被认定为犯罪。
(3)笔录的修改变造问题
我们在阅卷时,如果仔细分析字里行间,有时会发现“句号”改成了“逗号”,后面又出现一段话,而且这段话在书写方式上与上下文书写方式有所不同,或者索性将前面的话划掉,直接再写上新的内容。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就要考虑是否存在变造笔录的可能。而现实中由于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对问题考虑不周全、问话不到位的事情经常出现,一些不负责任的侦查人员图省事,就直接添加的情况时有发生,应当在阅卷时引起我们的重视。
(4)记录形式要素是否合法
也就是说,这取决于记录中是否有两名调查人员签字,询问聋哑人和不懂当地语言的嫌疑人是否有相应的翻译人员,未成年人是否有法定代理人在场,记录是否由嫌疑人检查和签字。一些嫌疑人由于文化水平不能独立阅读记录,然后由调查人员宣读,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直接让嫌疑人签字,没有宣读,或者应该宣读
以上看过记得对”。还有就是嫌疑人的签名是否有异样,曾经遇到过笔迹明显不同的,所以这些都是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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