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证明书规定直接死亡是因为猝死
保单信息投保人/被保人:医学死亡证明样本文档
尚云(化名)
保险:医疗死亡证明样本文件
意外伤害保险
基本保险:医疗死亡证明样本文件
基本保额20万元
2022年6月13日至2022年6月12日
2022年1月19日下午5点,尚云沿非机动车道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在十字路口遇到红灯。在转弯过程中,车辆突然失去控制,撞上了路边的边界石和行道树,导致尚云受伤。被送往医院后,他在医院抢救后死亡。
司法鉴定中心受公安局委托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结论如下:根据现有资料,尸检不能明确死因,建议尸体解剖。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部门出具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规定死者尚云于2022年1月19日18时18分死亡,直接死亡原因猝死,疾病或情况为头部创伤,促进死亡,但与死亡疾病或其他重要情况无关。
312月12日,尚云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尚云因猝死直接死亡,不符合意外伤害条款的定义,拒绝支付保险费。所以家人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在理赔过程中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和居民死亡医疗证明不能明确死因,居民死亡医疗证明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意外伤害的定义,因此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上述评估意见表明,如果死因需要明确,建议尸体解剖,但没有尸体解剖,故事原因的责任在于原告,而不是被告;根据保险法的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十五条,即使退一步,被告保险公司需要支付原告,也不能全额支付,只能按比例支付。法律条款:保险法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或者免责事故造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的比例支持。原告认为原告提供交通事故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原告死亡原因是交通事故,无事故原因;此外,被告提到没有尸检,保险合同没有义务进行尸检,尸检不是明确死因的唯一途径,即使没有尸检,死因不是由原告造成的,是由被告造成的,被告索赔的比例没有法律依据。争议焦点:尚云的死亡是否为猝死,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比例是否有依据。
根据保险合同对事故伤害的定义,判决要点是指外部、突发、非意图、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造成的身体伤害。经查明,本案被保险人尚云因电动自行车失控而死亡。虽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显示他猝死,但尚云死亡的外部表现是由交通事故造成的。现在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尚云生前确实有内部疾病,尚云发生交通事故也是疾病发作,因此尚云的死亡符合保险条款对事故伤害的定义,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在保险期间,被告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索赔。至于被告声称没有进行尸检,责任在于原告。由于保险合同没有约定被保险人死亡时,有关民事主体有义务进行尸检,因此法院不接受被告的主张。由于被保险人尚云的损失可以确定是由保险事故造成的,因此被告要求按比例赔偿,法院不予接受。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无效,原告保险金应按照保险条款支付20万元。找到85912314张原始医疗死亡证明样本文件设计图片,包括医疗死亡证明样本文件图片、材料、海报、证书背景、源文件,包括PSD、PNG、JPG、AI、CDR等格式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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