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登记发票样本(三部门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

摘要: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制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规范机动车行业发票使用,创造公平、公正、有序的商业环境。办法对机动车发票的开具、使用、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发票类型、开具规则、便利措施等。特别指出,机动车销售人员需按照一车一票的原则开具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并遵循相关规则和要求。办法的实施将有利于维护机动车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由三用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车辆登记发票样本(三部门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

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

2022年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第23号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管道改革要求,规范机动车行业发票使用,创造公平、公正、有序的商业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制定了机动车发票使用措施,自2022年5月1日起试行,自202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车辆登记发票样本

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样本(点击阅读原文下载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2年12月28日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加强机动车发票管理和服务,规范机动车发票的使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发票,是指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卖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发票软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发票软件自动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的机动车字样。

机动车发票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发票软件在线开具。不使用网上纳税或者不具备网上条件的具体纳税人,可以离线开具机动车发票。

第三条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卖方分为机动车制造商、机动车授权分销商和其他机动车交易商。

机动车制造商包括国内机动车制造商和进口机动车制造商在中国的机构或总授权机构;机动车授权分销企业是指经机动车制造商授权,具有汽车销售、零部件销售、售后维修服务的机动车分销企业;其他机动车交易商是指除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机动车销售单位和个人。

对于已开具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卖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整和划分。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对机动车发票实行分类、分级、规范管理,提高税收效率,加强后续服务和监督。

(1)使用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卖方需要调整机动车发票数量的,可以根据需要立即处理。同时申请其他业务发票的,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控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的税务风险较高的纳税人发票数量和最高发票限额,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卖方取得的机动车相关凭证判断其经营规模,动态调整机动车发票数量。

取得机动车的相关凭证包括:车辆登记发票样本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三)货物进口证明;

(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五)法院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件;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第六条?销售方应当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规定的车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

卖方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时,应当开具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卖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当卖方使用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时,应遵循以下规则:车辆注册发票样本

(一)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机动车、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和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机动车贸易商销售本企业进口的机动车,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和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依据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将机动车发票开具信息与国产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车辆电子信息(以下统称“车辆电子信息”)进行关联匹配。

(2)如果卖方直接购买机动车进行外部销售,在开具相应的机动车发票前,应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获取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等信息。

第八条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正确选择机动车的商品和服务税分类码。

(2)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辆识别号/框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车辆,单价栏应填写相应机动车的不含增值税价格。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时,应当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服务、服务清单》,规格、型号、单位、单价等栏目也应当按照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要求填写。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不能按照上述规定填写规格、型号栏的,应当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销售货物或者应税服务、服务清单)上,按照同一行汇总填写规则开具发票。

(3)卖方出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货、发票错误、销售折扣等情况,应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验证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销售退货或发票错误,应在规格型号栏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如发生销售折扣,规格型号栏不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

第九条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按照一车一票的原则开具,即机动车只能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能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码/框架号。

(2)卖方应根据消费者的实际情况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栏。消费者需要扣除增值税的,必须填写消费者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消费者为个人的,应当填写个人身份证号码。

(3)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后,如果退货或错误,卖方应开具红色发票,红色发票内容应与原蓝色发票一一对应,并按以下流程操作:

1.卖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收回消费者持有的所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消费者申报车辆购置税的,不退还报税单;消费者办理机动车登记的,不退还登记单;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扣除增值税的,不退还扣除单。

2.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登记的,卖方应当保留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消费者不能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的,卖方应当保留机动车制造商或者机动车经销商出具的退货证明或者有关说明。

(四)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方核对消费者相关信息后,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与原蓝字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回重新开具。

第十条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的机动车,不得变更车辆电子信息;未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的机动车,可以按照机动车出厂证明的有关管理规定修改车辆电子信息,但卖方出具的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内容应当与修改后的车辆电子信息一致。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电子信息的管理。省级税务机关应当实时向同级公安机关传实时传输给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将机动车登记核查信息反馈给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卖方未按照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试行,自202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自本办法试行之日起生产的机动车,卖方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制造日期根据国内机动车的制造日期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日期确定。

第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消费者机动车销售发票丢失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2006〕479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电子信息收集和最低税价核定的公告》(2013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面内容的公告》(2014年第27号)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自本办法试行之日起废止。

机动车发票使用方法的解释

一、《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背景

机动车发票低开虚开的问题由来已久。特别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纳入增值税抵扣凭证以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虚开的案件时有发生,扰乱了机动车行业的管理秩序,严重侵犯了守法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生产、批发、零售发票使用的全过程,为纳税人提供方便的发票服务,方便消费者使用机动车发票,创造公平、公正、有序的商业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同制定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试行,自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办法》适用什么情况?机动车发票包括哪些类型的发票?

本办法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包括二手车、下同)。

机动车发票是指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此外,还应注意,其他不属于机动车的商品不得开具机动车发票,本办法不适用。

三、机动车销售人员分为种类型?如何区分?

考虑到机动车销售模式和渠道的特点,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将机动车销售商分为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授权分销企业和其他机动车交易商三类,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机动车生产企业包括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和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或总授权机构,如国内汽车制造企业属于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外国品牌(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属于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或总授权机构;机动车授权分销企业是指汽车销售、零部件销售、售后维修服务等机动车分销企业4S商店等。;其他机动车交易商是指除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机动车销售单位和个人,如摩托车个体经销商。

四、使用机动车发票有哪些新的便利措施?

首先,为了最大限度地为企业服务,税务机关应当实施发票收集的动态管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卖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取得机动车的相关凭证,判断其经营规模,动态调整机动车发票营中发票的需要。

第二,企业在销售机动车时,可以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读取购买机动车的电子信息并开具发票,提高机动车发票开具的便利性和准确性。

5.机动车发票的日常开具和使用应注意什么?

为有效维护机动车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发票开具和使用应遵循以下要求:

首先,机动车销售人员按照一车一票的原则开具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例如,当销售方向的消费者销售单价为200万元的机动车时,销售机动车只能开具总价为200万元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不能开具两辆或两辆以上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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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销售方应当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规定的车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如实开具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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