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书图片 样本(离婚必知!最高法院)

摘要:本文介绍了山东部主任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判决标准,包括确定夫妻关系是否破裂、调解无效后允许离婚的条件、军婚规定、子女抚养费和抚养权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分割原则等。文章详细阐述了不同情况下的离婚条件和财产分割原则,以帮助人们了解离婚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

离婚案件判决标准(2022年最新精华版,建议收藏!

山东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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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判决标准

1、如何确定夫妻关系确实破裂,是否允许离婚的标准?

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2、下岗失业的员工,对方因对方下岗,经济困难首次起诉离婚。

(二)调解无效的,应当允许离婚:

1、与他人同居的重婚或配偶;

2、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3、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一方因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匆忙结婚,婚后没有建立夫妻关系,难以生活在一起;

8、婚前隐瞒精神疾病,婚后无法治愈,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疾病,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疾病,长期无法治愈;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欺骗结婚证;

10、结婚登记后,双方未同居,不和;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立即提出离婚,或者虽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确实没有建立夫妻关系;

12、经人民法院判决婚后不得分居一年,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不和;

14、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者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关系。

15、被告人经法院传唤无故不出庭,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审判,请求方坚决离婚,可以判决离婚。

(三)有关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

1、军婚规定

(一)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必须经军人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二)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应当按照一般规定处理。

2、不接受的情况

(1)如果没有新的情况和新的理由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和调解,原告撤回或处理离婚案件,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将不予受理。

(2)妇女不得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怀孕后六个月内提出离婚。(4)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4)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婚姻。被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要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和抚养费的支付

(一)赡养费的归属

1、离婚后,哺乳期的子女以母乳喂养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岁以下的孩子通常和母亲住在一起。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和父亲住在一起: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同居;

(二)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由于其他原因,孩子不能和母亲住在一起。

3、父母双方协商两岁以下子女与父亲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许可。

4、父母双方都要求两岁以上未成年女性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随着孩子生活时间长,改变生活环境显然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三)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应与子女同居;

(5)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生活在一起,但子女与祖父母或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祖父母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或孙子,可以作为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

(六)父母双方与父亲或母亲的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的,孩子的意见要考虑;

(7)离婚时,服刑或者生病的一方愿意抚养子女,父母愿意抚养子女,另一方同意的,可以允许,但子女为十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

(八)父母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允许;

(九)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受过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仍由生父母抚养;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对方不反对夫妻收养的子女,与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双方应当承担子女抚养费;夫妻收养的子女,对方一直反对的,离婚后由收养方抚养。

(二)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另行起诉。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予以支持:

1、因严重疾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

2、与子女同居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同居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

3、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和对方住在一起,这方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改变。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

1、子女抚养费的金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来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月收入的20%至30%支付。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增加,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金额可以根据同一行业的总收入或平均收入确定。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或减少上述比例。

2、赡养费应定期支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支付。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产抵消子女抚养费。

4、父母双方可以同意子女与一方同居,抚养人应当承担子女的全部抚养费。但经核实,抚养人的抚养能力显然不能保证子女的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允许。

5、抚养费的支付期限一般为子女18岁。

6、16岁以上,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支付赡养费。

7、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有支付能力,仍应承担必要的抚养费:

(一)仍在学校接受高中毕业证及以下学历教育的;

(2)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如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8、父母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金额的合理要求。子女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有支付能力的,应当予以支持:

(一)原抚养费金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生病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

(3)应增加其他正当理由。

(4)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子女。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暂停探视权;暂停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权。

(一)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1。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资金;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只有夫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4)知识产权收入;

(五)其他应当共同拥有的财产: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

④婚前租赁、婚后购买共同财产、以一方名义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⑤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除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外,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2、夫妻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伤害取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贴等费用;

(三)遗嘱或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妻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属于一方的财产:

①军人伤亡保险、伤残补助、医疗生活补助;

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应当认定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的除外。

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取得的财产为个人财产;

④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复婚、再婚财产,为个人财产;

⑤房屋是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房屋所有权证书以一方名义登记的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抵押贷款的,离婚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返还相当于已支付抵押贷款的一半,并计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1、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妇女的权益。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依法保护。

2、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共同或者部分所有的,离婚时应当按照约定处理。

3、夫妻分居管理和使用的婚姻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财产时,分别管理和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分割的财产差异较大的,多个财产的一方应当以同等差额的财产补偿另一方。

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或双方赠送的礼品和礼品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和数量的合理分割。原则上,各自购买和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以军人名义分配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收入金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以军人名义发放的上述总费用按具体年限平均分配的金额。具体年限为70岁人均寿命与军人参军时实际年龄的差额。6、夫妻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证券
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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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割财产时,如何处理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组织等中的出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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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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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4月30日 上午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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