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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残疾评估的适应对象是什么?
答:现役军人残疾证样本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即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死亡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养老优待对象,按照本条例规定享受养老优待。
军人的养老待遇,实行国家与社会相结合的政策,确保军人的养老待遇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确保养老待遇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要关心和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支军优属活动。
2、残疾评估的依据?
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第三章残疾抚恤金中提到的,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因病致残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金。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结束后符合残疾等级评定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的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1、现役军人在医疗终结前对敌作战死亡或对敌作战受伤致残;
2、现役军人在执行任务或者上下班途中因事故致残的,视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初级士官因职业病、执行任务或者工作岗位致残,或者因医疗事故致残的,视为因病致残。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金;因病致残,残疾等级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金。
3、谁有权确定致残性质和残疾等级?
根据医疗卫生专家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评定残疾等级。
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残疾等级的机关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一)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对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进行认定和评估;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评估;
(3)退役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干部需要确定残疾性质和残疾等级的,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和评估。
4、残疾评估程序是什么?
答:根据2012年1月1日生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发布的《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和因公因病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的基本程序是:一是申报,我(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下同)可以向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残疾评估;
二是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卫生部门初审;
三是公示,经初审符合评残医学鉴定条件的,予以公示;
第四,公示无异议的,经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批准后报告;
五是鉴定。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合后勤)卫生部门抽取专家组,在指定医院实施疾病退出和残疾评估。医疗评估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8月至10月;
第六,军事单位后勤机关卫生部门批初级士官、义务兵、学生残疾等级,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5、残疾评估后可享受哪些待遇?
答:关于残疾评估后可以享受什么待遇,《军事养老金优惠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因战争、公共残疾,残疾等级为一至十级,享受养老金;因疾病致残,残疾等级为一至六级,享受养老金。关于养老金标准,《军事养老金优惠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残疾军人的养老金标准应当参照国家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养老金标准和一至十级残疾士兵享受残疾养老金的具体措施,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6、国家可以终身支持哪些条件?
答:《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中规定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即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安置计划及时移交。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7、附录:1-10级评残标准
答: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
残疾等级的具体评价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根据《军人养老优惠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在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医疗护理依赖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从重到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也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补偿,有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
1.植物状态(持续三个月以上);
2.极度智能下降;
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
5.肘关节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包括肘关节断裂);
6.缺乏双下肢高位和一上肢高位(股骨上三分之一,肱骨上三分之一);
7.肩、肘、髋、膝五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脊柱损伤导致完全截瘫;
9.全身疤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全面疤痕并重度毁容;
11.摘除双眼球;
12.双眼无光感或只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确;
13.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14.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5.大多数小肠切除术,残留小肠不足50cm;
16.小肠移植后肠功能不全,无法忍受肠内营养或普通饮食;
17.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需要终身血液透析维持治疗6个月以上(肾移植手术无法进行)。
二、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功能障碍或并发症严重,有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
1.智能严重下降;
2.后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
3.三肢瘫痪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病程≥2年,经连续住院治疗≥2年,症状不缓解,生活、劳动和社会能力基本丧失;
5.缺乏双前臂或完全丧失双手功能(不含肘关节断裂);
6.双下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以上);
7.在非功能位置或功能完全丧失之前,膝盖和脚踝都很强壮;
8.肩、肘、髋、膝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9.全身疤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面部疤痕占全脸90%,并严重毁容;
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4.一侧上颌骨和另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5.肺功能损伤严重,呼吸困难Ⅳ依靠氧疗维持生命;
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17.气管食管瘘不能手术修复,不能正常进食;
18.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后;
19.器质性心脏病心功能Ⅳ心室扩大伴左室射血分数≤35%(含高原性心脏病心脏功能Ⅳ级);
20.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的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器质性心脏病不包括急性心肌梗死40天内)两次以上反复发作;
21.小肠移植后(能承受普通饮食或肠内营养);
22.大部分小肠切除术,残留小肠50-100cm;
23.肝切除术后或胆道损伤伴有严重肝功能损伤;
24.原位肝移植术后;
25.肝外伤后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局-加(Budd-chiari)综合征;
26.全胰切除;
27.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身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歇性透析;
28.尘肺Ⅲ中度肺功能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
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有中度肺功能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
30.治疗急性白血病后未缓解;
31.重度再生障碍性贫血(免疫治疗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后未缓解);
32.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
33.淋巴瘤Ⅲ~Ⅳ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
34.急性极重度骨髓型放射病。
三、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功能障碍或并发症严重,有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三级:
1.中度运动障碍;
2.截瘫或偏瘫肌力3级;
3.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4.后颅神经双侧不完全麻痹,或单侧完全麻痹;
5.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病程≥2年,每年经系统治疗≥3第二,症状仍然缓解不完整或危险、冲动,大部分生活、劳动和社会能力丧失;
6.缺一手(腕关节平面),缺一手拇指(含掌骨);
7.缺乏、食指(含掌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肘部缺失(包括肘关节断裂);
9.一侧腕关节平面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侧中度功能不全;
10.在双髋、双膝关节,两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另一个关节重度不全;
11.缺乏合并一侧踝关节的单侧腕缺失;
12.全身疤痕占体表面积>70%,四肢大关节2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3.面部瘢痕>80%并中度毁容;
1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15.双眼矫正视力0.05或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16.一侧摘除眼球或眶内容物,另一侧矫正视力0.3或视野≤24%(或半径≤15°);
17.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8.完全依赖胃管进食,无吞咽功能;
19.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0.一侧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有口腔、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
21.肺功能严重损伤,呼吸困难Ⅲ级;
22.一侧全肺切除术和胸廓改形术后,或一侧胸廓改形术(肋骨切除术)≥6后伴中度肺功能损伤;
23.器质性心脏病心功能Ⅲ心室扩大伴左室射血分数≤40%(含高原性心脏病心脏功能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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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Ⅲ°房室传导阻滞,未安装永久起搏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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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未行手术者);
{n}
26.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严重损害(含高原高血压病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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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腹壁全层缺损≥1/2,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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