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房管局无房证样本(西安铁路运输中院案例)

该文章的摘要为:西安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退伍军人牛钦钦要求履行法律职责的上诉案件。涉及因服役而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牛钦钦因服役而迁出集体经济组织,但他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责任。搬迁安置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服役士兵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待遇。牛钦钦虽然不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作为服役士兵应享受同等待遇。原审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有误。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案例:西安房管局无房证样本

退伍军人因服兵役迁出集体经济组织,不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西安房管局无房证样本(西安铁路运输中院案例)

【裁判要点】

公民因服兵役户籍迁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迁回的,征收主体行政机关应当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退伍军人成员身份的基础上,对退伍军人合格被征用人资格的法律责任进行审查和认定;失地补偿是对原宅基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失去物权和居住权的补偿,不得因服役事项而丧失。退伍军人选择自主就业,继续保留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加入城市集体经济组织是不同的人生规划选择,但两者的权力基础完全不同。自主就业费是国家对长期服役退伍军人的养老金,不等于接受安置工作后享受的社会保障。人民法院在法律无禁止规定、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无禁止规定的情况下,不得限制确定退伍军人征收安置补偿权益。

【裁判文件】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政判决书

陕71行终330号(2022)

上诉人牛钦钦诉上诉人陕西省西咸新区丰东新城管委会(以下简称丰东新城管委会)、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上林街道办事处、陕西省西咸新区丰东新城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履行法律职责,不接受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22)陕西7102行2572行政判决,向法院上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案件已结束。

原审查显示,牛钦钦是陕西省西咸新区枫东新城枫东街胡家村人,于2002年12月1日入伍陕西省咸阳市,2022年12月1日被批准退出现役自主就业。

20222008年10月8日,陕西省西咸新区丰东新城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丰东新城土地储备中心)(甲方)与咸阳市秦都区丰东街道办事处(乙方)签订了征地拆迁委托协议,同意甲方负责政策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乙方负责具体甲方指导,全面开展工作。202211月16日,丰东新城土地储存中心发布了《陕西省西咸新区丰东新城丰东街胡家村搬迁安置实施方案》

“……第二条胡家村的搬迁安置由丰东新城土地储备中心负责,丰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第三条搬迁对象为胡家村宅基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的所有人。第四条搬迁计划户基于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分配程序……第九条搬迁对象在奖励期内签订协议并腾空移交房屋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西安市房管局无房证样本

……(4)户籍迁出胡家村的学生(大学、技术中学毕业证书、本科毕业证书、、服役士兵、囚犯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待遇……”

202211月18日,枫东新城管委会发布《关于枫东街胡家村搬迁安置的通知》:……管理委员会决定启动胡家村搬迁安置工作。有关事项现通知如下:1、胡家村搬迁安置项目东至太平路,西至西安绕城高速公路,西安咸阳交界处,北至西咸大道。2、胡家村搬迁安置由丰东新城土地储备中心牵头,由丰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三、2022年11月18日,胡家村搬迁安置人口户籍认定截止日期……”

20222012年12月25日,陕西省西咸新区枫东新城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甲方)、咸阳市秦都区枫东街道办事处(乙方)、牛钦钦母亲李建云(丙方)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其中包括牛钦钦母亲李建云、妻子梁媛媛、女儿牛新格、父亲牛富成、牛钦钦母亲李建云为户主。

20222022年11月12日,牛钦钦向陕西省西咸新区丰东新城土地储备中心、丰东新城管理委员会、上林街道办事处提交安置补偿申请,要求牛钦钦免费安置建筑面积65平方米,生产生活补贴10平方米,生产生活现金补贴6万元,过渡补贴9000元(30个月300元),生活补贴9000元(30个月300元)。丰东新城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11月18日签字,上林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11月13日签字。

20222022年1月22日,丰东新城市改革办公室向上林街道办公室发出工作联系信,2022年11月25日,我办公室收到胡家村牛钦钦申请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请安排专人进一步核实,并在2月17日(星期一)前将处理意见反馈给我办公室。2022年1月23日,丰东新城改革办公室回复了丰东街胡家村的申请:我办公室于2022年11月25日收到了您发送的《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补偿安置申请》……鉴于我办委托上林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这项工作,我办已就您反映的相关问题要求上林街道办事处进一步提出处理意见。2022年3月22日,上林街道办事处向丰东新城土地储存中心发布了《关于牛秦琴未被确认为胡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说明》,内容为:牛秦琴出生于1985年1月10日,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丰东新城胡家村2组,2002年12月1日入伍,2022年12月1日退伍。军队服役18年,2022年11月18日发布胡家村搬迁安置通知,2022年11月8日零时为胡家村搬迁安置人口户籍认定截止日。在此通知发布的截止日期,牛钦钦的户籍不在胡家村。拆迁期间,牛钦钦在部队服役12年。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您选择自主就业,享受部队给予的安置费等相关政策。结合陕西省西咸新区枫东新城土地储备中心印发的《陕西省西咸新区枫东新城枫东街胡家村搬迁安置实施方案》,确认牛钦钦不属于胡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审和被告都同意上林街道办事处的上述情况,说明没有送达牛钦钦。

20222009年9月18日,牛钦钦以丰东新城管委会、上林街道办事处、丰东新城改革办公室为被告,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已裁定驳回牛钦钦对上林街道办事处、丰东新城改革办公室的起诉。此外,牛钦钦在2022年11月20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即丰东新城管委会、上林街道办事处、丰东新城土地储存中心未履行涉案行政补偿法定职责。后来,牛钦钦自愿撤回对丰东新城土地储存中心的起诉。经审理,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于2022年5月22日作出了陕西7102行第105号第二行政裁定。牛钦钦拒绝接受裁定,并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在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中,牛钦钦自愿撤回上诉,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22)陕西71行终955号行政裁定。再次发现丰东新城改办为丰东新城管委会。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牛钦钦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2.《关于枫东街胡家村牛钦钦申请事项的回复》是否合法,由丰东管委会下属枫东新城改革办公室作出;3.牛钦钦是否符合胡家村补偿安置资格。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对手和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4)属于人民法院的范围和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本案是不履行行政补偿法律职责的诉讼。牛秦秦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安置补偿义务,并提交了陕西省西咸新区丰东新城丰东街胡家村户籍证据,因此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起诉条件。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利、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律职责,行政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法律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履行期限没有具体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确定相应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现行法律、法规未授权行政机关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丰东新城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11月18日签署安置补偿申请后,其下属丰东新城改革办公室于2022年1月23日回复了丰东街胡家村的申请。《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程序轻微违法。它只告诉牛钦钦,我办委托上林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这项工作,所以我办要求上林街道办事处进一步就您反映的相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牛钦钦的申请履行情况没有得到回复,这显然是不恰当的。

综上所述,牛钦钦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是胡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应当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待遇,不能确定要求丰东新城管委会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理由,

枫东新城管委会下属枫东新城改革办公室对枫东街胡家村牛钦钦申请事项的回复不当,但对其权利义务没有实际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确认陕西省西咸新区枫东新城管委会下属陕西省西咸新区枫东新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2022年1月23日作出《关于枫东街胡家村牛钦钦申请事项的回复》违法行为;2、驳回原告牛钦钦的其他诉讼请求。受理费50元,原告牛钦钦和陕西省西咸新区枫东新城管委会分别承担25元。

上诉人牛钦钦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并向法院提出上诉:原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变判决,支持上诉人的原上诉请求。1、原审驳回上诉人的申请错误,理由是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是胡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应当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等待遇,理由是被告不能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双方确认并原审《陕西省西咸新区枫东新城枫东街胡家村搬迁安置实施方案》第六条第四款确定的服役士兵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待遇合法有效,即使根据被上诉人枫东新城管委会《关于枫东街胡家村搬迁安置的通知》确定的2022年11月18日零时为胡家村搬迁安置人口户籍认定截止日期,牛钦钦不具备胡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服役士兵,牛钦钦作为服役士兵,应当享受与胡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待遇,而不是原审认为牛钦钦是否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适用其规定。2、原审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一条士官退出现役之规定,解决的是不满十二年和满十二年的退役士兵、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规定,牛钦钦退役后的实际情况为中级士官没有接受国家按照工作,应依照六十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规定办理,牛钦钦退出现役的实际情况按照六十条第一款按照国家规定领取退役金,号召国家政策,减轻地方负担没有安置工作,但是也应同时享受安置,且被上诉人安置实施通知已明确规定属于安置补偿的对象,理应享受其安置补偿待遇,而不是原审认为的是否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待遇争议、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认定牛钦钦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驳回牛钦钦的诉请。3、牛钦钦在服役期间到至今一直在享受着本村承包地收益及承包地补偿款,而原审法院以牛钦钦在服役前就是一个农村兵,回原籍还是一个农民,原审错误的适用法律重新确定其身份显然有悖常理。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的认定部分相互矛盾,将上诉人牛钦钦符合被上诉人《陕西省西咸
新区沣东新城沣东街道胡家村搬迁安置实施方案》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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