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监理工程师证书样本:监理发生重大变化!工程/水利/公路水运监理证书合并,证书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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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022年9月5日和6日,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将推迟近4个月。
2月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01证书继续有效:水利工程监理工程师证书样本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效用保持不变。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等同于本规定中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效用。
02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水利工程监理工程师证书样本
参加原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有效期内合格成绩有效期延期,按4年为一个周期管理。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命题、组织。专业科目分为三类:土木工程、交通工程和水利工程。土木工程专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交通工程专业由交通部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考试结果实行一个周期四年的滚动管理办法。只有在连续四年通过所有考试科目后,才能取得监理工程师专业资格证书。附加项目:水利工程监理工程师证书样本
已取得专业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考试分为四个半天。
0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考试(一)具有各工程大类专业大学毕业证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6年;(二)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毕业证本科毕业证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4年;(三)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2年;(四)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经批准同意开展试点的地区,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具有大学毕业证本科毕业证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之前的报考要求: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毕业证以上(含大专毕业证)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任职满三年。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04注册执业: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电子证书)。执业时,应当持有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收集国家监理工程师的注册信息。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受雇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执业,严禁证书附属。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取得监理工程师的专业资格,可以认定为具有工程师职称。
05考试科目的对应关系如下:
06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免考基础科目:(一)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二)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通知原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人规〔20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厅(委、局)、水利(水务)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统一、规范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现将《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建监〔1996〕462同时废除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22年2月28日
(本次主动公开)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在施工质量、工期和资金使用方面的监督作用。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立监理工程师准入职业资格,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配备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英文翻译SupervisingEngineer。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考试
第五条全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统一大纲、命题和组织。
第六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组织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参与,制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基础科目命令考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负责制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专业科目的命令审查。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确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道德行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各工程专业大学毕业证(或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学历,从事工程建设、监理、设计等业务6年以上;
(二)具有工程、管理科学、工程专业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4年以上;
(3)具有工程、管理科学、工程硕士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2年以上;
(四)具有工程、管理科学、工程一级博士学位。
申请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位。
第十一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电子证书)。该证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住房和城乡发展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印制,在全国有效。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条件的审查,如学历和专业经验。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注册
第十三条国家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登记管理制度。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注册后可以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应当制定相应的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并按照职责分工监督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负责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及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电子证书)。
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执业时,应当持有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风格、注册证书编号规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制定。执业印章由监理工程师按照统一规定制作。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监理工程师自行保管和使用。
第十七条住房和城乡发展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保持一般数据标准的统一。住房和城乡发展部负责收集国家监理工程师的注册信息,促进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信用信息的交流和共享。
第十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负责建立和完善监理工程师的登记和退出机制,并按照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撤销登记证书。
第四章执业
第十九条监理工程师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诚实执业,积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监理工程师诚信制度,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或者职业标准,指导信用评价监督。
第二十一条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受雇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严禁证书附属。出借登记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职责开展工作,在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监理工程师的具体执业范围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职责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监理工程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实施前取得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等同于本规定中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效用。
第二十六条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认定具有工程师职称,并可以作为申请高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试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命题
、审题和主观试题阅卷等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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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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