尿检呈阳性,但没有吸毒.被公安局带去处罚2000.最后说定了,基本没吸毒。我该怎么办?
其他年代分为1995、1996、1997、1997、1998、1999、2000、20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7年、2009年、2009年、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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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检呈阳性,但没有吸毒.被带到公安局处罚2000.坚定不移地感觉到吸毒.但最近感冒吃了感冒冲剂.很有可能与感冒冲剂有关.如果公安局做笔录,就会有吸毒史。怎么处理才能表明自己
另一个法律盲,让你普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个人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处二千元以下处罚;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处罚:
(一)对大烟不满200克、海洛英或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其他少量毒品;
(二)给别人毒品;
(三)吸入、注入毒品;
(四)强迫、欺骗医护人员出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你的行为是吸毒,如果是第一次吸毒,可以处罚5天公安拘留或500元处罚,情节不好(情节严重包括多次吸毒、吸毒、吸毒等),可以处10天以上或15天拘留,处2000元处罚。所以你说的只有2000元,没有公安拘留,找不到。这也是其中之一。
第二,我不知道你用什么尿常规检查板做尿常规检查。如今,尿常规检查板的关键是检测冰毒、麻古、氯胺酮和盐酸吗啡。目前市场上销售的感冒冲剂中没有一种含有这种成分。事实上,医院门诊出具的药品只有在医生签字后才能使用。因此,你所说的抗炎药中含有毒品成分是不建立的!
第三,我在实际申请案件中经常遇到你说的情况。比如吃了感冒冲剂被检测成阳性。比如别人吸毒的时候,我还在卧室里吸了他们的烟,相当于吸了二手毒品烟;而且他们被下药了,这是建立的。这是一些犯罪嫌疑人试图逃避法律法规的自裁!
第四,真像你常说,你可以上级领导派出所及区级法院明确提出行政裁决。
你不是唯一一个遇到过这种现象的人。
建议你找当地的刑事辩护律师。律师有办法帮助你做更准确的测试,以证明你以前没有吸毒过。
尿检阳性的真实图片-毕业证样本网栏目
法律案例XZ2022012:茅某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法案
案件介绍:2022年6月18日0时30分左右,第三人任向被告方某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解释,上诉人茅某与其说一起吸毒。根据任的解释,某派出所民警在某居民区3模块501室逮捕了茅某。2022年6月18日9时,茅某到达某公安局检查审理案件区后,公安局对茅某进行了尿液试验,表明甲基安非他明(冰毒、麻古)呈阳性结果。同日11时10分至11时40分,公安局了解了茅某,并起诉了他的权利和义务。茅在了解中解释说,2022年4月底一天21点左右,他在任的家里用烧水过滤的方法吸入了冰毒。本文与2022年6月18日5时00分至6时30分任某调查了解的内容基本一致。2022年6月18日22时30分,某公安局对茅某的小便毒品检测状况出示《当场检测汇报》,检测状况为:“本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由具备小便毒品检测资质的朱某和栾某朋友对被检测人的新鲜小便开展毒品挑选检测,结果如下所示:二乙酰盐酸吗啡(海洛英)——阴;甲基安非他明(冰毒、麻古)——阳;氯胺酮(K粉末)-阴。并通知被测人对现场检测结果有争议的,可以在被告检测结果之日起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部门明确提交实验室检测申请。茅在现场检测报告后签署了情况真实,未经核实。2022年6月18日23时25分,公安局对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法进行了询问记录,起诉行政处罚法及真相、直接证据和法律规定,茅在询问记录中上述起诉,您是否明确提出解释和上诉回应为否。2022年6月19日,公安局发布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评估了茅吸入毒品的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要求,决定拘留茅公安5天。同日,向茅宣布并发送行政复议和起诉。茅认为行政部门处罚决定所依据的直接证据不合理合法,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茅向法院起诉:1、撤销被起诉行政处罚法的决定;2、一审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分析:本案为《公安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公安机关承担全国各地的公安管理条例,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承担责任范围内的公安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要求:吸入、注入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处二千元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处罚。第九十一条要求:公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决定。根据上述要求,吸入毒品是违反公安管理条例的个人行为,公安局有权对辖区内的吸毒个人行为进行公安管理处罚。本案的热点是公安局给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理合法。
2016年12月16日修订的《吸毒检测程序流程要求》第五条规定:吸毒检测样品的采集应当应用专用设备。现场检测设备应当是中国主管机构批准的合格产品。第八条要求:公安部门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收集、复检、检测样本;女性工作人员应当收集女性受试者尿液检测样本。现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当分别存放A、B2样品专用设备中的序列号由采集人和被采集人签名保存,并按照合适的检验材料标准储存。保质期不得小于六个月。在本案中,当尿液样本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时,公安局未按上述要求划分样本A、B2样品保存、储存,无采集、复检全过程记录,只拍照被检测人手持检测试验照片,照片只有被检测人感觉签名,无采集人、复检人签名,违反吸毒检测程序要求,属于行政执法程序,导致尿常规检查结果真实有效,不能作为定罪依据,因此被起诉行政处罚法的关键无证据,应予以撤销。
裁判员结果:撤消某公安局于2022年6月19日做出的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法决策。诉讼费用50元,由被告方某公安局压力。
大法官认为:《公安机关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四条要求:涉嫌吸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检测……某地公安部门申请吸毒刑事案件多项要求第三条规定:吸毒人员体内微生物样本检测确认有毒成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法:……(2)有证据或其他直接证据(包括证据、物证、视听资料、现场调查、检查询问记录、现场询问记录等)证实的个人行为……根据上述要求,吸毒检测呈阳性结果是公安部门评估吸毒客观事实并提出行政处罚法的必要依据。《吸毒检测程序流程要求》第八条规定:公安部门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收集、复检、检测样本;女性工作人员应当收集女性受试者尿液检测样本。现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当分别存放A、B2样品专用设备中的序列号由采集人和被采集人签名保存,并按照合适的检验材料标准储存。保质期不得小于六个月。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制定了尿样采集和复检的记录,并没有提供其他直接证据来验证尿样采集和复检的整个过程。因此,有关尿样是否属于茅的问题。同时,茅进行尿常规检查的时间与被评估吸毒的时间间隔至少为49天,明显超过了毒品尿检的阳性期,无法证实茅在2022年4月底吸入毒品的客观事实。因此,尿常规检查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疑问不能作为本案的定罪依据,行政处罚法的关键无证据。此外,当尿样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时,被告没有将样本划分为A、B2样品专用设备存放6个月,不符合《吸毒检测程序流程要求》第八条的规定,无证据证明样品采集和复检全过程符合上述要求。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三)项的要求,应当撤销被起诉行政处罚法的关键无证据和违反规定的程序流程。寻找86574591张原始无吸毒验证样品设计图纸,包括无吸毒验证样品照片、材料内容、宣传海报、证书背景、源代码,包括PSD、PNG、JPG、AI、CDR等文件格式素材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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