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考证必备
自2022年5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制定并发布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实施后,机动车发票应如何开具?让我们一起知道吧!
机动车发票开具基本规则
机动车发票是指单位和个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如果买方购买机动车自用,卖方应按照一车一票的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机动车只能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能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码/框架号。发票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栏,消费者需要扣除增值税的,必须填写消费者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消费者为个人的,应填写个人身份证号。
如果买方购买机动车进行销售,卖方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辆识别代码/框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车辆,单价栏应填写相应机动车的增值税价格。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发票软件开具,机动车字样自动打印在左上角。
按照整车全价如实开具
卖方应当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规定的车辆取得的全部价格,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不得单独开具价格发票。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的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中列出的车辆参数、安全指标。
销售不属于机动车的其他商品(材料、配件、维修、维修、装修等非机动车销售业务),不得使用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机动车发票。
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机动车后,需要将发票信息与车辆证书的电子信息进行匹配不影响受票人继续开具相应的机动车发票
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生产机动车后,按照现行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上传国内机动车证书信息;销售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后,机动车发票发票发票信息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和机动车证书管理系统与国内机动车证书电子信息相关。
进口机动车制造商进口机动车(以下简称机动车进口企业)进口的机动车贸易商(以下简称机动车进口企业)进口机动车后,按照现行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上传进口车辆电子信息;销售企业进口机动车时,直接调用车辆电子信息开具机动车发票,实现进口机动车销售价格等信息与车辆电子信息的关联。不再与机动车证书管理系统相关联。
机动车经销商和机动车进口企业必须购买(进口)信息才能开具发票
机动车经销商购买机动车对外销售开具发票时,根据输入车辆识别码/车架号或扫描证书二维码,读取增值税发票系统中购买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并开具发票。如果无法阅读购买机动车的电子信息,发票将无法正常开具。
机动车进口企业销售企业进口机动车,直接转移车辆电子信息开具机动车发票(卖方纳税人识别号与上传进口机动车电子信息时收集的进口企业纳税人识别号一致)。非企业进口的机动车在开具发票前需要上游企业传达的购买发票信息。
销售退货、发票错误、销售折扣等,应当开具红字发票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货、发票错误、销售折扣等情况,卖方应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验证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销售退货或发票错误,应在规格型号栏填写机动车识别代码/车架号;如发生销售折扣,规格型号栏不填写机动车识别代码/车架号。
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后,如果退货或错误,卖方应开具红色发票,红色发票内容应与原蓝色发票一一对应,并按以下流程操作:汽车发票样本图
1.卖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收回消费者持有的所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消费者申报车辆购置税的,不退还纳税申报单;消费者办理机动车登记的,不退还登记单;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扣除增值税的,不退还扣除单。
2.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登记的,卖方应当保留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消费者不能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的,卖方应当保留机动车制造商或者机动车经销商出具的退货证明或者有关说明。
销售2022年4月30日(含)前制造的机动车,按照本办法实施前的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试行。企业销售的机动车制造日期在2022年4月30日(含)前的,销售人员可按照本办法实施前的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制造日期按照国内机动车制造日期或进口机动车进口日期确定。
请注意,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填写界面最初默认为2022版。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发票模板可根据纸质发票布局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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