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书样本(案例样本)(「离婚手册」最高法院:2020年度最新离婚案件判决标准)

文章摘要:
本文介绍了离婚案件的判决标准,包括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三个方面。详细阐述了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判决依据,包括如何确定夫妻关系是否破裂、子女抚养权的归属、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支付以及共同财产的分割等内容。文章还涉及军婚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离婚后探视子女的权利等方面的内容。

离婚判决书样本(案例样本):「离婚手册」最高法院:离婚判决书样本(案件样本)

2022年度最新离婚案件判决标准·精华版

离婚判决书样本(案例样本)(「离婚手册」最高法院:2020年度最新离婚案件判决标准)

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判决标准离婚案件只有三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下详细说明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判决标准:离婚判决样本(案件样本)

1、如何确定夫妻关系确实破裂,是否允许离婚的标准?

(一)夫妻关系尚未破裂,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离婚判决书样本(案例样本)

1、第一次起诉离婚时,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矛盾,夫妻关系尚未完全破裂;2、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

(二)调解无效的,应当允许离婚:

1、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3.赌博、吸毒等坏习惯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6.如果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另一方因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无法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7.婚前缺乏了解,匆忙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关系,难以共同生活;8.婚前隐瞒精神疾病,婚后无法治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疾病并与他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疾病,长期无法治愈;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婚姻登记期间欺骗结婚证;10.双方办理婚姻登记后,不得同居,不得和解;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立即提出离婚,或者虽然共同生活多年,但未建立夫妻关系;12.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不得离婚满一年;111.不履行夫妻义务的;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无可能起诉离婚;14、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者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关系。15、被告人经法院传唤无故不出庭,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审判,请求方坚决离婚,可以判决离婚。

(3)关于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

1、军婚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必须经军人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2)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按照一般规定处理。

2、不接受的情况

(1)如果没有新的情况和新的理由拒绝离婚诉讼请求和调解,原告撤回或处理离婚案件,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将不予受理。(2)妇女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怀孕后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

(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4)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被胁迫结婚的,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婚姻。被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要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和抚养费的支付

(一)赡养费的归属

1、离婚后,哺乳期的子女以母乳喂养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岁以下的孩子通常和母亲住在一起。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和父亲住在一起:

(1)患有长期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得与其同居;(2)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不能与母亲同居。

3、父母双方协商两岁以下子女与父亲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许可。

4、父母双方都要求两岁以上未成年子女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生活时间长,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3)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不适合与子女同居;(5)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与父母同住,但子女与祖父母或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祖父母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可以作为子女与父母同住的优先条件;(6)父母双方对十岁以上未成年子女与父母同住发生争执的,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7)离婚时,服刑或者生病的一方愿意抚养子女,另一方愿意抚养子女,另一方也同意抚养子女;(6)父母双方与父母同意与父母同意的,应考虑子女的意;(7)可以允许,但子女为十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8)父母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允许;(9)生父与继母或者继母离婚时,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由生父母抚养;(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夫妻收养的子女不反对,与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双方应当承担子女的抚养费;夫妻收养的子女,对方一直反对的,离婚后由收养人抚养。

(二)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另行起诉。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予以支持:

1、与子女同居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同居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或与子女同居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3、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另一方同居,另一方有抚养能力;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改变。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

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

如果有固定收入,赡养费一般可以按月收入的20%到30%支付。承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增加,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金额可按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

在特殊情况下,上述比例可以适当增加或减少。

2、赡养费应定期支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支付。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产抵消子女抚养费。

4、父母双方可以同意子女与一方同居,抚养人应当承担子女的全部抚养费。但经核实,抚养人的抚养能力显然不能保证子女的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允许。

5、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6、16岁以上,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支付赡养费。

7、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有支付能力,仍应承担必要的抚养费:

(1)仍在学校接受高中文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2)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如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8、父母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金额的合理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子女要求抚养费,父母有支付能力的,应当予以支持:

(1)原抚养费金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生病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金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增加。

(四)离婚后探视子女的权利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暂停探望权;暂停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

三、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

(一)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和资金;(2)生产经营收入;(3)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仅确定夫妻财产的除外;(4)知识产权收入;(5)其他应当共同拥有的财产: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

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⑤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除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外,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2、夫妻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一方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伤害取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津贴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仅确定夫妻财产;(4)一方专用生活用品;(5)其他应属于一方的财产:①军人伤亡保险、伤残补助、医疗生活补助;

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应当认定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的除外。

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取得的财产为个人财产;

④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复婚、再婚财产,为个人财产;

⑤房屋是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房屋所有权证书以一方名义登记的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抵押贷款的,离婚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返还相当于已支付抵押贷款的一半,并计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1、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依法保护。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书面形式约定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属于各自、共同或者部分的,离婚时应当按照约定处理。3、夫妻分居管理和使用的婚姻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财产时,分别管理和使用的财产属于各自。双方财产差异较大的,差额部分由多个财产的一方以相同差额的财产抵消另一方。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或者双方赠送的礼品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当考虑财产来源和数量的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的,原则上以夫妻共同使用的年限乘以夫妻共同使用的年限乘以夫妻共同选择财产的名义发放的,前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年限为70岁人均寿命与军人参军时实际年龄的差额。6.夫妻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人民法院可以按数量按比例分配,协商不成或者按市场价格分配困难。

(3)在分割财产时,如何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组织的投资问题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以一方名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应当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股东的配偶,超过一半
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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