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本图片无吸毒证明(公安局未对吸毒嫌疑人进行尿样采集检查记录)

摘要:本案涉及吸毒检测程序违规导致的行政处罚争议。公安局对茅某进行尿液毒品检测,因其检测程序不符合规定,导致证据不足,主要证据不合法。法院判决撤销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为检测程序违规使得证据真实性存疑,不足以证明茅某吸毒的事实。同时,被告未按规定保存样本,违反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样本图片无吸毒证明:公安局未对吸毒嫌疑人进行尿样采集检查记录,程序合法吗?

判例XZ2022012:样本图片无吸毒证明

样本图片无吸毒证明(公安局未对吸毒嫌疑人进行尿样采集检查记录)

茅某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样本图片无吸毒证明

20222022年6月18日0时30分左右,外人任某向被告某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解释,原告茅某与他一起吸毒。根据任的解释,某派出所民警在某社区3单元501室逮捕了茅某。2022年6月18日9时,茅某到达派出所执法办案区后,派出所对茅某进行尿液样品检测,显示甲基安非他明(冰毒、麻古)呈阳性结果。同日11时10分至11时40分,派出所询问茅某,并告知其权利义务。茅某在询问中表示,2022年4月底一天21时许,他在任某家用火烤水过滤吸收冰毒。该声明与2022年6月18日522年6月18日5时00分至6时30分任某调查询问的内容基本一致。20222006年6月18日22时30分,某公安局对茅某尿液毒品检测情况发布了《现场检测报告》

本单位依法对具有尿液毒品检测资格的徐、栾同志进行了毒品筛选检测,结果如下:二乙酰吗啡(海洛因)-阴;甲基安非他明(冰毒、麻古)-阳;氯胺酮(K粉末)-阴。并告知被测人对现场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被告知检测结果之日起三日内向现场检测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检测申请。茅在现场检测报告后签字确认无异议,无审查。2022年6月18日23时25分,公安局对茅作出行政处罚通知记录,通知行政处罚和事实原因、证据和法律依据,茅在通知记录中上述通知事项,您是否提出陈述和辩护的答案为否。2022年6月19日,公安局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茅行政拘留五天。同日向茅宣布并送达,并通知其复议和诉讼的救济权。茅认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证据不合法,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茅向法院提起诉讼:1.撤销被起诉的行政处罚决定;2.一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分析:本案为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国家治安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第七十二条规定:吸毒、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根据上述规定,吸毒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局有权对辖区内的吸毒行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安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公安部2016年12月16日修订的《吸毒检测程序条例》第五条规定:采集吸毒检测样品时应使用专用设备。现场检测设备应当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合格产品。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收集、送检、检测样本;女性工作人员应当收集女性受试者的尿检样本。现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当分别保存A、B两种样品的专用设备的编号由采集人和被采集人签字密封,并在适当的条件下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六个月。在本案中,当尿样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时,公安局未按上述规定划分样品A、B两个样品密封、保存,无采集、检验过程记录,只拍摄检测样品的照片,只有检测人签字,无采集人、检测人签字确认,违反毒品检测程序规定,属于行政程序,导致尿检结果的真实性,不能作为案件的依据,因此行政处罚的主要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

判决结果:2022年6月19日撤销某公安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某公安局承担。

法官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手续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涉嫌吸毒的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检测……《省公安机关办理吸毒行政案件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吸毒人员生物样本检测证明体内含有毒品成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我供认有使用毒品的行为,并有证人证词或其他证据(包括证据、物证、视听资料、检查记录、现场记录等)……根据上述规定,吸毒检测的阳性结果是公安机关确定吸毒事实并给予行政处罚的必要依据。《吸毒检测程序条例》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收集、送检、检测样本;女性工作人员应当收集女性被检测人员的尿检样本。现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当分别保存A、B在两种样品专用设备中并编号,由采集人和被采集人签字密封,并在适当的条件下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六个月。在本案中,被告制作了尿样的采集和检查记录,没有提供其他证据来验证尿样的采集和检查过程,因此有关尿样是否属于茅。与此同时,茅的尿检时间与被确认吸毒的时间间隔至少为49天,明显超过了毒品尿检的阳性时间,不足以证明茅于2022年4月底吸毒的事实。因此,尿检结果的真实性存在疑问,不能作为案件的依据,行政处罚的主要证据不足。此外,当被告的尿液样本呈阳性时,他没有将样本分开A、B两种样品专用设备保存6个月,不符合《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无证据证明样品采集和检验过程符合上述规定。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三)项的规定,被起诉行政处罚的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的,应当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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