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样本:买卖合同(标准文本1)
双方签订合同:销售合同样本
买方:买卖合同样本
以下简称甲方;
供应商:销售合同样本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名称、品种、规格:。(应注明产品的品牌号或商标)
2.按以下第一项执行产品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
(一)按国家标准执行;
(二)按部颁标准执行;
(3)技术要求由甲乙双方约定执行。
(执行的标准代码、编号和标准名称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对于成套产品,合同应明确附件的质量要求;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应具体规定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合同应注明抽样标准或抽样方法和比例抽样方法和比例;约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密封样品的,由双方共同密封,作为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1.产品数量: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国家或者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照国家或者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者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约定。对于机电设备,必要时,辅助机械、附件、配套产品、易损备品、附件、安装维修工具等。对于成套供应的产品,应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规定和计算产品交货量正负尾差、合理磅差、自然减(增)量的方法: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供应和回收
(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对产品包装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和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约定。除甲方规定的产品包装外,乙方应负责供应。
第四条交货单位、交货方式、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交付单位:
2.交货方式按以下第一项执行:
(一)乙方送货;
(二)乙方代运(乙方代运,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三)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
4.到货地点及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产品的交货(提)期限
(规定交付或运输产品的交付日期以甲方交付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印章日期为准,双方另有约定的,以合同规定的交付日期为准。在乙方的交付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付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付或交付。
第六条产品价格与付款结算
1.产品价格按以下第一项执行:
(一)按甲乙双方约定的价格;
(2)合同签订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3)按国家定价执行。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或交付期内,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付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价格下跌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执行;价格下跌时,按原价执行。因逾期付款而调整的价格差额,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得抵消原托收结算金额。浮动价格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付款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结算产品付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等费用。
(以托收支付方式结算的,应当在合同中注明验单付款或者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支付期限一般为10天,自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银行应当规定。
第七条验收方法。
(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谁负责验收和试验;5.验收纠纷发生后,由哪一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等。
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产品品种、型号、规格、颜色、质量不符合规定,应妥善保管,并在30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期内,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款。甲方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产品符合规定。
2.甲方因使用、储存、维护不良而降低产品质量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应在收到需方书面异议后10天内处理(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期限除外),否则视为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在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辆或船舶号、交货日期、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设计、颜色、标志、品牌、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和检验证书;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处理意见和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当向甲方支付部分货款的%违约金。
2.乙方提交的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设计、颜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甲方同意使用的,按质量价格;甲方不能使用的,乙方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负责更换或维修,并承担维修、更换或退货的实际费用。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进行维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维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不合格包装低于合格包装的价值。乙方应赔偿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的货物损坏或损坏。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照逾期交货的部分付款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的损失。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收人的,乙方除运输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收人外,还应承担甲方支付的所有实际费用和逾期交付的违约金。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支付;甲方可以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交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按数量交货,并承担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乙方终止合同。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交货。
第十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时,应向乙方支付部分退货款%的违约金。
(违约金视为违约损失赔偿,但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低于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技术资料或包装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
3.甲方未按照供应商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储存和维护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运输部门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6.甲方填写错误到达地点或接收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的,应承担乙方的损失。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原因,以减少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取得相关机构证书后,允许延期、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其他的。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各种经济损失按照本合同规定应当支付的,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照银行规定的结算方式支付,否则按照逾期支付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扣除货物或扣除货款。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失败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业务主管部门或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在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合同。合同未尽事宜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原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一份,分发甲乙双方主管部门和银行(如公证或签证,应送公证或签证机关)……等单位各留一份。
(甲方):(公章)供应商(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盖章)
地址:地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毕业证样本网创作《买卖合同样本(买卖合同)》发布不易,请尊重! 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czyyhgd.com/1741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