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规定:机动车统一发票样本
三、机动车发票的相关内容和含义如下:机动车统一发票样本
机器代码应与发票代码一致,机器号应与发票号一致;机器号是指税务控制器具的编号;税务控制码是指税务控制器具根据票面相关参数生成打印的密码;身份证号是指购车人的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是指质量检验(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统一代码;进口证号是指海关货物的进口证号;商业检验单号是指商业检验局进口机动车车辆的车辆检验单号;车辆识别代码是指机动车识别的统一代码(即VIN);总价税是指含税(含增值税)的车价;纳税人识别号、账号、地址、开户银行是指销售单位所属信息;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是指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增值税税额是指按照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的税额,在按照规定符合进项扣除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扣除税款时使用;不含税价是指不含增值税的车价,在税务机关计算进项扣除税和车辆购置税时使用,保留两位小数;主管税务机关和代码是指销售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和代码;吨位是指卡车批准的载荷质量;限乘人数是指汽车和卡车的限乘人数。
增值税税额和不含税价计算公式:机动车统一发票样本
增值税税额=价税合计-不含税价
不含税价=价税合计÷(1 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制度的紧急通知》(国税发行〔2008〕117第三条规定:机动车零售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栏填写买方纳税人身份证号,向其他企业或个人销售机动车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国家税务函)〔2006〕479编号)填写规定。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7号),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调整内容及填写
(1)将原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调整为纳税人识别号;在纳税人识别号栏中打印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如果买方需要扣除增值税,则必须填写本栏,其他情况可以为空。
(二)将原‘买方(人)’栏调整为‘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栏;‘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应在‘买方名称’下打印。
(3)增加完税凭证号栏;完税凭证号栏打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对应的增值税完税凭证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栏为空。
(4)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务控制系统开具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中填写0,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打印显示***自动打印显示增值税栏******;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面不含税价栏和总价税栏填写金额相等。
(5)根据纳税人开具发票的需要,增加品牌型号栏的宽度,压缩车辆类型栏的宽度,并相应调整买方名称、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和吨位栏的宽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连续性、规格和所有列高度不变(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见附件)。
二、本公告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2014年7月1日起使用,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2015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手机支付宝有一个专门管理电子发票的小程序,可以直接打开各种格式的电子发票,非常方便。下面介绍具体流程:
1.打开支付宝,搜索:理票人,点击进入,按流程注册理票人的邮箱,将所有电子发票转发到此邮箱(开具发票时也可以直接使用此邮箱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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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到的发票在发票栏中,系统会自动帮助您接收和分析,如果是OFD系统将自动将格式发票转换为PDF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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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需要导出打印,点击导出,系统会自动生成发票合并pdf一键打印文件。系统还生成一个Excel财务可以直接作为台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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