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格式文件和示范文件
印制河南省司法厅
根据我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抽查评估,发现部分法律援助机构未推广使用《委托代理/辩护协议》等重要文件,受助人与承办人的委托权限协议不明确,往往仅表示为一般代理。部分案件承办人在通知受助人诉讼权利义务和案件存在的诉讼风险方面未到位,或未全程记录案件处理过程,档案中反映的工作量和案件质量较低。
为了规范法律援助文件的使用,有效提高代理/辩护服务的质量,现结合司法部的要求,参照濮阳、焦作、郑州、省法律援助中心等法律援助机构的示范文本,发布省应用的重要文件和会议记录,请高度重视,建立形式是必要的载体理念,不仅做好每一个法律援助案件,而且在文件中反映了优秀的案件质量。其他法律援助文件的使用参照《河南省法律援助案件材料备案办法(修订)》(河南省法律援助文件)〔2009〕8号)要求。请及时反馈格式文件和示范文本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修改意见。
法律援助委托代理/辩护协议...1
承担法律援助案件的报告/报告记录...3
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报告表...4
受援人法律援助权利义务通知书...5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侦查阶段)...6
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审查起诉阶段)...8
被告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审判阶段)...10
会议记录示范文本(侦查阶段)...12
会议记录示范文本(审查起诉阶段)...19
会议记录示范文本(审判阶段)...26
会议记录示范文本(二审)...33
对话笔录示范文本...39
认罪法律帮助案件会议记录...43
法律援助委托代理/辩护协议
甲方受助人姓名:法律援助申请证书样本
性别:法律援助申请证书样本
出生日期:法律援助申请证书样本
身份证号:
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姓名:系受援人(关系):
身份证号:
乙方(承办机构):
甲方一案,经法律援助中心(处)审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定乙方承担。双方就委托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安排(承办人)担任本案
代理/辩护人提供以下第一项法律援助:
(一)刑事辩护;(二)刑事受害人代理;(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四)自诉代理;(五)民事诉讼代理;(六)行政诉讼代理;(七)劳动仲裁代理;(八)其他非诉讼代理。
甲方委托乙方承办人的权限包括
三、乙方承办人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完成委托事项,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乙方承办人代表甲方通过和解或调解解决争议的,应征得甲方同意。
乙方承办人应通知甲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并对民事诉讼法律援助案件提供协助。
四、乙方和承办人不得要求甲方支付任何形式的费用,不得接受甲方的财产或谋取其他利益。
5、甲方应真实、完整地描述案件事实,要求明确、合法、合理,并对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事实或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乙方承办人。
七、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承办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承办人。
乙方决定更换法律援助机构的,应当单独安排承办人,并与甲方变更本协议。乙方因客观原因不能单独安排的,应当书面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单独指定承办人的,乙方与甲方终止本协议。
乙方承办人有权暂停委托事项,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一)甲方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
(二)甲方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
(三)甲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四)终止审理或者撤销案件;
(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接受甲方的上诉;
(六)甲方委托执业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七)甲方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如果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终止法律援助,甲乙双方将终止本协议。
九、甲乙双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终止。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一份,法律援助机构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
承担法律援助案件的报告/报告记录
注:通知/报告记录用于承办人向受援人通报,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案件进展情况。
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报告表
填表日期:
承办人分类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社会组织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
□刑事辩护□代理刑事受害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
□自诉代理□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
□劳动仲裁代理□其它非诉讼代理
(可附页)
民事/行政:□判决/裁决结案(□胜诉□败诉□部分胜诉)
□调解或和解□撤诉
注:诉讼案件以法律援助人员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件的日期为结案日期。仲裁案件或行政复议案件以法律援助人员收到仲裁裁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原件或者复印件为结案日;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受助人与对方达成和解调解协议之日为结案日;无相关文件的,以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日为结案日。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以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收到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之日为结案日。
受援人法律援助权利义务通知书
您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决定,现将受助人的权利义务告知如下:
1、法律援助服务是免费的。法律援助机构和案件承办人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向受助人收取财产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受助人有权在一年内拒绝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二、二。受援人有权了解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
3、受援人应当提供与法律援助有关的证明和材料,确保证明和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应当如实陈述与法律援助有关的事实,并配合法律援助人员。
四、受援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定的法律援助人员的,不得再次申请同一事项。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核实的,有权终止法律援助:(1)受助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2)受助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3)受助人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4)终止审理或者撤销案件;(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接受受助人的上诉;(6)受助人委托执业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7)受助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因第一项原因终止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有权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一定数额的行政处罚。
6、受援人应配合案件质量监督,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电话、短信回访,认真填写《法律援助案件咨询意见表》。
受助人(签字):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
(调查阶段)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现将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告知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1、被告有权继续辩护和拒绝辩护;
2、有权起诉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
3、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为其辩护。
5、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被判有罪;
6、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有权除强制措施外;
7、有权要求侦查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
8、侦查人员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
9、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10、有权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上诉或起诉;
11、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12、有权检查、补充或纠正讯问记录;
13、被告知并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
14、结束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有权通知案件转移;
15、侦查人员侵犯起诉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
16、犯罪嫌疑人的行使侦查职权的机关、拘留中心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行使职权而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二、犯罪嫌疑人的义务:
1、犯罪嫌疑人有义务接受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司法行为,如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并接受讯问、检查、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和技术调查。
2、有义务如实回答调查人员的问题;
3、检查讯问记录后,有义务签字或盖章。
签名:
20年月日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
(审查起诉阶段)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既有权利,又有相应的义务。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1、有权不被迫证明自己有罪;
2、有权继续辩护和拒绝辩护人;
3、有被无罪推定的权利;
4、有权起诉检察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
5、检察官、翻译人员、书记员、鉴定人有权回避;
6、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7、被人民检
察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有要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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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申诉或控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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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有要求核对、补充或者改正讯问笔录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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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用作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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