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局证书样本尺寸:案例解释|检测报告上的CNAS、CMA如何盖章?
过去几年CMA、CNAS在公布的实验室违规记录中,实验室因检测报告上的,导致实验室处理占很大比例,那么如何盖章检测报告呢?
CNAS、CMA报告的左上、右上还是中间盖章?盖在哪里?
让我们看文件的规定:质监局证书样本尺寸
CMA盖章位置:质监局证书样本尺寸
认监委文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标志及其使用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在确定资质认证证书的能力范围内,向社会出具认证数据和结果时,应当标明资质认证标志。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封面上方适当位置加盖(或打印)资质标志。
CNAS盖章位置:质监局证书样本尺寸
CNAS-R01
5.3.1实验室或检验机构应当CNAS认可标志位于其发布的报告和证书主页上部的适当位置。
实验室自身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位置:
认监委文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检验专用章使用要求》
检验检测专用章应当说明检验检测机构的完整、准确的名称。检验检测专用章应当加盖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封面的机构名称或者检验检测结论位置,也应当加盖骑缝位置。
CMA印章要求:
要用好CMA章,首先要知道CMA尺寸如下(图片可双击放大)
除尺寸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2。标志的使用: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证书的机构可以使用证书中的许可使用标志进行外部宣传,并允许在资格范围内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上使用。
3.标志规格:使用标志时,应按照标志规定的比例进行放大或缩小,标志的上下部分颜色不得变更。
4。证书编号:标志下的数字编号也是资格证书的编号。
CNAS印章:
注意:CNAS印章已更新如下:
自2015年5月1日起,已获得认可的机构可以通过原始密码使用CNAS网站下载新版认可标志或联合国际认可标志,并尽快启用新版认可标志;机构最迟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停止使用印有旧版认可标志的宣传材料。
检测/校准、检验报告或证书自2022年1月1日起失效。
自2015年9月1日起,CNAS秘书处不再提供标识章刻制服务,新版标识章由批准机构按照文件要求(按比例放缩、清晰、可辨)自行刻制。
检测报告必须盖章吗?
20102007年7月6日,南通市公安局书面聘请上海农药研究所(以下简称农药研究所)鉴定扣押物品的抽样检验材料,以查明姚涉嫌假冒专利案。
20102007年7月7日,中国上海试验中心农药行业试点(以下简称农药试点、农药试点为农药研究所下属部门)向南通市公安局出具了6份检验报告(编号为:R-10-2200至R-10-2205检测结果为氯虫苯甲酰胺。
20107月9日,南通市公安局作出鉴定结论通知。
姚认为农药试验点存在违法行为,因此自2012年12月31日起,农药试验点违法出具的检测报告以主任邮箱、纸质信件、上级转让等形式反映。
根据报告内容,市质量监督局于2013年1月16日组成调查组,对农药试验点进行实地检查。调查结果是,农药试验点未发现超出资质范围的检测、检测方法和非法依据,以及六份关于氯虫苯甲酰胺成分的检测报告。
20132003年3月13日,农药研究所向南通市公安局经济调查组发函,核实农药试验点已明确告知南通市公安部门氯虫苯甲酰胺含量试验是非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方法,试验结果仅作为技术数据参考,出具的试验报告不能加盖CMA南通公安部门确认了专用章。
2013年3月28日,上海市质监局发布《关于回复姚某某的信》,告知姚某农药试验点不在《委托检验行为准则(试行)》的调整范围内。姚某反映的情况是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的委托行为,检验数据仅供司法机关参考,建议姚某向有关司法机关报告。
姚某某拒绝接受,于2013年4月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2013年8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政府复议(2013)第207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上海市质监局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关于回复姚某某信》的具体行政行为。
姚某某对此不服,诉原审法院。
终审:维持原判
201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于8月1日实施CMA标志及其使用要求如下:
1.为管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标志的使用,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2.定标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检验检测机构进行CMA由图案和资格证书编号组成。具体要求如上。
3.检验检测机构应在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及相关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资质标志。资格标志应符合本要求规定的尺寸比例,并准确、清晰地标记证书号。资格标志的颜色建议为红色、蓝色或黑色。
4.检验检测机构在确定资质认证证书的能力范围内,向社会出具认证数据和结果时,应当标明资质认证标志。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封面上方适当位置加盖(或打印)资质标志。
5.检验检测机构应注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标志使用的管理,建立和保存相关使用记录。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中做了进一步解释,以下情况可以不盖章:
1.检验检测机构为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等活动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可以不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
2.检验检测机构书确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志不得在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上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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