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申请样本:2022年如何申请宅基地,两部分刚刚明确(附:农村宅基地申请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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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农经发〔2022〕6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农村宅基地申请样本
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要求,深化授权、授权、授权、服务改革,进一步加强部门合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现通知规范农村宅基地建设申请审批。
一是认真履行部门职责
涉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的农村宅基地建设审批管理涉及数亿农民的居住权益。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提高责任感和服务意识,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部门职能和国务院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
二、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
农村住宅用地,经乡镇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让审批手续。乡镇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组织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证,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一)明确申请审查程序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二)完善审批机制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指导,乡镇政府应当探索建立农村宅基地房屋建设联合审查联合办理制度的窗口验收和多个部门的联部联动运行,方便农民工作。公布处理流程和要求,明确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在材料审核、现场调查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处理期限。在审批工作中,农业和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的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查和宣传,并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土地建设是否符合土地空间规划和使用控制的要求,涉及占用农业用地的,应当在办理农业用地转让审批手续后颁发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规划区域使用原宅基地的,可以按照省(区、市)的有关规划要求办理。
根据各部门的联合审查结果,乡镇政府应当批准农民宅基地的申请,并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鼓励地方政府向乡镇颁发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适当披露。乡镇应当建立宅基地用地建设审批管理台账,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三)严格管理用地建房全过程
全面落实三到场的要求。乡镇政府收到宅基地和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部门,检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土地类别。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民,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或者授权领导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施工检查,并对宅基地进行现场测量和批准,确定房屋建设位置。农民建房后,乡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检查农民是否按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民可以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登记。地方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对农村土地建设进行动态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宅基地建设规划,并出具有《农村宅基地使用和房屋建设规划意见表》。指导农村民主管理程序。
三、工作要求
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县、乡政府应认真履行职责,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农民住房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民住房规划管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建立共同责任机制
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按照部、省、市、县、乡、村的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省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要积极进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市、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协调有关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乡镇政府要充实力量,完善机构,认真承担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完善宅基地申请审核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优化细化工作流程
各地要梳理现行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指南、申请表、申请材料清单,参照附件表(附件)1-6),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申请材料,及时完善和优化审批流程和工作指南。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宅基地用地和住房规划许可证的数字化管理。
(三)严格的工作纪律
坚决杜绝推诿、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工作断层、断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1.农村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筑(规划许可证)审批表
4.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及建筑(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农业和农村部自然资源部
2022年12月12日
附件1:农村宅基地申请样本
农村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附件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附件3:农村宅基地和建筑(规划许可证)审批表
附件4: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附件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联单)
附件5:附图
附件6:农村宅基地及建筑(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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