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样本:林草种子(含园林绿化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服务指南
中国林业科学院林业经济管理硕士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样本
出具林木种子(含园林绿化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子项名称: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样本
审批类别: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样本
项目编码:32030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办理。
三、办理依据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林主管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农林主管部门颁发。”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申请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颁发。
(二)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适合种子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国务院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具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种子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隔离栽培条件。
申请具有新植物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新植物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法人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所有权证明材料和生产用地使用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存等设施、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说明材料及照片。
(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存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和劳动合同。
第十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适合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类型和数量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种子、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有晒场和种子库。
(二)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3)生产、检验、加工、储存具有林木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种子、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隔离和培育繁殖种子的条件。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生产地点或者采种林。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有无检疫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四、受理机构
国家林草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五、办理机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司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的条件
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批准:
(1)适合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种子、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有晒场和种子库。
(2)与林木种子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和设备。从事种子干燥、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以及恒温培养箱、光培养箱、干燥箱、扦插机、天平、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3)生产、检验、加工、储存具有林木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技术职称或同等技术水平的技术人员。
(四)从事种子、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隔离和培育繁殖种子的条件。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无检疫有害生物生产地点或者采种林。
从事苗木生产的,还应当有无检疫有害生物的生产场所。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批准条件的;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列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为纸质/电子要求注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纸质/电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字盖章,并附计划经营的林木种子目录2、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所有权证明材料及生产用地使用证明材料复印件1纸质/电子经营场所提供房地产证明,生产用地提供土地证明和土地使用证明。租赁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3、营业执照、法人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明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纸质/电子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存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说明材料、照片复印件1、纸质/电子1、购买种子烘干机、风选机、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发票。如果租赁,还需要提交租赁合同2。经营林木种子和花卉种子的储存设备是常温库。3。生产经营籽粒、果实的,应当提供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插器、天平、冰箱等的发票或者合同。4.生产经营苗木、穗条的,应当提供游标卡尺、钢卷尺的发票或者合同。1.生产经营苗木只提供第四项。2.委托检验的,应当提交委托检验书原件和委托苗木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5.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存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说明材料及劳动合同复印件1纸质/电子林木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技术水平说明三者之一。1.同等技术水平说明提供林木种苗工作年限或参加相关林木种苗技术培训经验的证明。2.聘用的人员不得为行政机构工作人员。6《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1纸质/电子登记表规定的内容应与公司进出口有害生产材料一致。
申请人可以直接提交或邮寄材料(见:九、申请接收)。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国家林草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国家林草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邮政编码:100714
3.网上办理
办理入口:
(二)办公时间
窗口接收: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00-11:30下午1:30-4: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办
1.一般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向当地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申请,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核。
(2)受理
收到材料后,进行文件登记和形式审查,接受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国家林业草原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填写材料后,予以接受。
(3)审查和决定
根据《种子法》第三十二条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作出许可决定。
在审查过程中,需要核实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按照程序出具并送达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验、检疫、评估和专家评审通知,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现场验证,并出具现场验证报告。根据现场验证报告和实质性审查结果,作出批准或不许可的决定。
(4)制作和交付证件(文件)
许可的,印制《国家林业草原局行政许可决定书》、《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目录》;未经许可的,印制《国家林业草原局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许可决定可以直接送达或邮寄给被许可人。
2.现场决定:没有
3.并联审批:没有
4.特殊程序:无
(二)变更
被许可人需要变更《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项目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交变更内容证明材料。
(三)补证
被许可人损坏或者遗失《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交补发许可证申请,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核实后补发。
(四)延续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按一般程序办理。
十二、审批期限
20工作日。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验、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四、审批结果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行政许可决定书
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决定》
国家林业和草原行政许可决定书林场许可〔20**〕***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同意发布***公司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政许可证决定***公司:贵公司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材料及**省林业林业厅的审计意见。经审查,符合《种子法》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颁发条件,同意颁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国家*林种字第***号码。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期。有效期届满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我局提出申请。20**年*月*日抄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年**月**日2.《国家林业草原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不允许行政许可书林场〔20**〕***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不予核发***公司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政许可证决定***公司:收到贵公司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材料。经审核,贵公司未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种子
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因此,决定不予许可。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之日60日内,可以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年*月*日抄送:***省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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