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监理证书样本:公路工程监理资质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监理企业资质是指监理企业在人员组成、专业配置、测试仪器配置、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综合能力。
第四条监理企业在开展相应的监理业务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
第五条交通部负责国家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其质量监督机构受交通部委托,具体负责国家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就业范围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
公路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特殊独立桥梁、特殊独立隧道、公路机电工程;水运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水运机电工程。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开展监理业务:公路工程监理证书样本
(一)取得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格,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监理;
(二)取得公路工程乙级监理资格,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监理;
(3)取得公路工程专业C级监理资格,可在企业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的监理业务;
(四)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桥梁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桥梁工程监理业务;
(5)取得公路工程专项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专项独立隧道工程监理;
(六)取得公路工程专业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格,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各级公路、桥梁、隧道工程通信、监控、收费等机电工程的监理业务;
(七)取得水运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大、中、小型水运工程监理业务;
(八)取得水运工程乙级监理资格,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中小型水运工程监理业务;
(九)取得水运工程C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运工程监理业务;
(十)取得水运工程专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水运机电工程监理业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分级标准见本规定附件三。
第三章申请和许可
第八条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格,应当具备本规定附件一、二规定的相应资格。
第九条交通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公路工程、公路工程、公路机电工程、水运机电工程的行政许可。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专业C级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公路工程监理人证书样本
(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
(三)验资报告;
(四)企业章程和制度;
(五)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中级职称以上职称证书(复印件);
(6)主要成员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或其他工作经验的业绩证明;
(7)主要测试仪器设备及设备证书。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交通部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副本。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交通部提出审查意见。
交通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允许的,应当颁发相应的监理资格证书;不允许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交通部长江航空管理局所属企业申请水运工程专业甲、乙级监理资格,申请材料副本不适用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交通部长江航空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副本。交通部长江航空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交通部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许可的,应当颁发相应的监督资格证书;未经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许可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向社会公布审查结果。
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但应当通知申请人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专家评审时间不得超过60天。
第十五条许可机关聘请的评审专家,应当从交通部建立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专家数据库中选择。
选择专家应当符合回避的要求;参与评审的专家应当履行公正评审、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十六条许可机关在许可过程中需要核实申请人的有关条件的,可以实地核实申请人的有关情况,申请人应当配合。
第十七条许可机关作出的许可决定,应当向公众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八条监理资格证书有效期为四年。
第十九条监理企业在领取新的资格证书时,应当将原资格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破产或者破产的监理企业,应当将资格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注销。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一、公路工程
(一)甲级监理资格条件
1.人员、绩效和人员结构条件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2人具有公路或相关专业职称,10年以上公路、桥梁、隧道工程经验,5年以上监理或施工管理经验,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持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少于30人,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高级、中级经济学家或高级、中级会计师不少于3人。在上述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少于70%。
在持有监理工程师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15人具有2类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5人具有高级居民监理工程师经验;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不符合上述条件,但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符合本条件:公路工程监理证书样本
监理企业具有不少于5项二级以上工程业绩(以《项目监理评估书》为准,下同)。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桥隧结构、试验检测、工程地质、工程经济、合同管理等。
2.企业拥有材料、路基路面等工程试验检测设备和测量放样仪器,具备现场试验室建设条件(见附件2)。
3.注册资本不少于400万元。
4.企业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制度。
5.作为工程质量事件的当事人,企业已被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为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已满一年。
(二)乙级监理资格条件
1.人员、绩效和人员结构条件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2人具有公路或相关专业职称,8年以上公路、桥梁、隧道工程经验,3年以上监理或施工管理经验,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持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少于18人,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经济学家和会计师不少于2人。在上述人员中,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人数不少于70%。
持有监理工程师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9人具有二级以上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有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经验;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不符合上述条件,但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符合本条件:监理企业具有不少于5个三类以上工程业绩。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桥隧结构、试验检测、工程地质、工程经济、合同管理等。
2.企业拥有材料、路基路面等工程试验检测设备和测量放样仪器,具备施工现场试验室(见附件2)的条件。
3.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4.企业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制度。
5.作为工程质量事件的当事人,企业已被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为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已满一年。
(三)丙级监理资格条件
1.人员、绩效和人员结构条件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2人具有公路或相关专业职称,5年以上公路、桥梁、隧道工程经验,2年以上监理或施工管理经验,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持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少于8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不少于3人,经济学家和会计师不少于1人。在上述人员中,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人数不少于70%。
在持有监理工程师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3人具有2项三级以上工程监理业绩,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桥隧结构、试验检测、工程地质、工程经济、合同管理等。
2.企业有必要的测试设备和测量放样仪器(见附件2)。
3.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4.企业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制度。
5.企业作为工程质量事件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实施已满1年。
(四)特殊独立桥梁专项监理资格条件
1.已取得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格。
2.持持有监理工程师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20人具有特殊桥梁监理业绩,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不符合上述条件,但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符合本条件:监理企业具有4项以上特殊桥梁监理业绩。
(五)特殊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格条件
1.已取得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格。
2.监理工程师证书人员
中,有不少于20人具有特长隧道监理经历,有不少于10人是隧道专业监理工程师,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不具备本条前述条件,但具备以下条件者视为符合本条条件:监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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