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怎么写样本图片:借条怎么写?看这篇文章就够了(附借条范本)
近年来,由于借据书写不规范或借据内容不明确,导致借款人权益受损,导致各种矛盾和纠纷。民事诉讼案件越来越多。因此,在民间借贷中,书写规范、内容明确的借据可以更好地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借据(范本供参考)
今天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购买房地产/汽车/装修/业务/日常消费生活等___(身份证号:借条怎么写样本图片
______)借到人民币****元(大写:借条怎么写样本图片?
****元整),年利率___%(大写:借条怎么写样本图片?
百分之*),于__年_月_到期日还本付息。借款人逾期未偿还贷款的,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LPR)逾期利息的1/2/3/4倍计算。
如果借款人违约,借款人应承担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以维护其权益。
借款人身份证上注明的地址可作为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件的地址。如果相关文件和诉讼文件因地址错误或未及时通知变更地址而未能实际接收或邮寄,则相关文件和诉讼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借款人:**(签字按印)
身份证号:***************
本人___作为一般/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借款人___上诉贷款债务承担一般/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为上述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人:**(签字按印)
身份证号:**************
1.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签字确认);
2.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保证人签字确认)。
1.借据中的担保人必须注明是一般担保人还是连带责任担保人;
2.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可在中国货币网官网查询。
为了更好地保护贷款人、借款人和保证人在私人贷款中的合法权益,本文整理了一些关于贷款合同和私人贷款的法律法规,供您学习和参考。
一、出借人立场
Q:在借据中,贷款利息没有约定,贷款到期后对方按时还款,贷款人能向借款人索赔贷款利息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贷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无利息。
Q:在借据中,贷款利息没有约定,贷款到期后对方没有按期还款,贷款人可以要求逾期利息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返还贷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Q:如何计算逾期利息?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第二次修正案)第二十八条规定,借款人约定逾期利率的,应当约定,但限于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协议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1)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逾期利率,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2)约定逾期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支付利率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Q:张某一年前借给朋友的钱,一年后才订立贷款借据。借据的签字日期也是借据签字日期。贷款利息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贷款人提供贷款时,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成立。因此,贷款利息应当从贷款人提供贷款时计算。
二、借款人立场
Q:如何在借据中约定贷款利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贷,贷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Q:在借据中,约定的贷款利息怎么办?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自2022年8月20日起授权全国银行间银行间贷款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Q:如果借款人在借据约定的还款期限前提前还款,如何计算贷款利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规定,借款人提前返还贷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利息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
Q:如何确定支付利息的期限?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贷款期限不足一年的,应当在返还贷款时一并支付;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每届一年以上,剩余期限不足一年的,返还贷款时一并支付。”
三、保证人立场
Q:如果借据中没有注明担保人的类型,也没有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具体情况,应该如何确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方式包括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方式或者不明确的,按照一般担保承担担保责任。
Q: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无法偿还债务时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应承担一般担保或连带担保责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法偿还债务时承担担保责任的,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一般担保。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承担担保责任、无条件担保责任等类似内容,没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连带责任担保。
Q: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有什么区别?
答:①关于一般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为一般担保。一般担保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债务人下落不明确,无财产执行;(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4)担保人书面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②关于连带责任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担保。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Q:如果保证人在借据中没有约定保证期,担保期作为债务担保人有多长?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担保期限是确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限,不得暂停、中断、延长。债权人和担保人可以约定担保期限,但约定的担保期限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无协议;无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确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协议不明确的,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担保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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