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学位证书规定,海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1.海南大学毕业证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第一条在规范的学习培训期间,对人才培训的各项规定,经批准大学毕业的本科毕业生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要求申请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个基本原则,遵守规章制度,品行好;
(二)技术专业培训方案规定,课程内容考试成绩平均达到2.00以上;
(三)英语水平符合学校要求;
(四)在学校期间未受到上述处罚;
第二条不符合第二条(二)至(四)款标准的学生,大学毕业前主要表现良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学位鉴定联合会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1)作为第一作者的真实身份,在中国核心期刊和技术专业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作品或第一、第二创作者签署毕业论文SCI、EI、ISTP三大查找百度收录文章内容或出版发行学术论文;大学毕业当初报考研究生。
(2)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获得省、部级运动前两名、中南运动会前四名或全国运动前六名;获得创造发明、专利权或省级成果奖励;参加全国竞争竞争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
(3)在整个救援过程中表现突出或其他主要表现,受学校或地区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书面奖励;告知、劝阻、帮助他人严重违反规定、刑事犯罪,受学校、县、县级以上纪律检查组、政治法律部门书面奖励;学校有关部门认可的其他主要表现。
如因不符第二条第(四)款要求而未授予学位者,此条所列情况需要在处罚以后。
第三条学校学士学位申请审批程序:
(1)学院学位学士学位的标准,学院学位评估工作组严格检查学院本科毕业生,明确提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并报教务部总结后学校学位评估联合会决议。
(二)学校学位鉴定联合会召开整体委员会会议,核实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本方法常称为以上、前、后,包括区级或本数;省级以上奖励是指省级以上直属单位颁发的各种奖励或奖励证书。
2.三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要求:
第四十四条学生应当在学院要求的期限内修复教学大纲要求的内容,修复教学工作计划要求的学分,并允许大学毕业。学院将颁发《海南大学文凭三亚大学文凭》。
第四十五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由海南省大学文凭授予海南大学文凭学士学位资格证书。
第四十六条学院应当颁发本技术专业资格证书,同时实现本技术专业课程的双学位辅修和其他技术专业的双学位辅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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