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填写初中生学籍登记表:国家如何规定学生学籍?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教育法规的有关规定,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二章入学
第二条义务教育的法定入学年龄为6岁,以当年9月1日的实际年龄为准。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
因延期、休学、中途辍学或其他特殊情况延长在校学习年限的,视为义务教育年限。但18岁以后,义务教育年限不再延长。
第三条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实行就近入学原则。小学新生入学时,应当安排就近入学。小学毕业生应当安排就近进入初中。初中的服务范围可以根据相应的小学或毕业生所在的社区(村民委员会)来确定。
第四条区(乡)政府或者政府授权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在新学年开始前15天向其服务范围内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和青少年发出义务教育录取通知书。《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应当发给接受义务教育对象的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
因旧城改造、拆迁过渡、户籍不在我市或者在城市工作的适龄儿童、青少年,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暂住地区教育局提出申请,暂住地区教育局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入学。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绝其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和青少年按时入学。
义务教育录取通知书由区人民政府印制、管理、发放,不收取任何费用。义务教育录取通知书经区政府盖章后生效。
第五条新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入学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适龄儿童、青少年,可以申请缓学证书;丧失学习能力的适龄儿童、青少年可以申请免学证书。无故未按时入学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批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子女或者监护人入学。
经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缓学、免学的,应当附有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
缓学期为一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入学的,应当重新申请缓学。
新学期开始时,学生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日期到达学校。因某种原因不能按时到达学校的,必须向学校请假,否则视为旷课。
第六条区(乡)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盲、聋、弱智儿童和其他残疾儿童进入特殊学校或者普通学校。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对新生的资格进行审查。发现伪造证件的,应当报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调查处理。新生入学后四周内,学校应当编制新生名单,建立学生身份档案。小学、初中实行学校身份管理,市教育局统一编制学校身份,学校身份档案由学校管理。新生建立档案后,开始获得正式身份。
初中不能办复读班,招收复读生。
第八条新生应当按照标准班级规模,小学40人,初中45人。小学教学班学额不超过45人,初中教学班学额不超过50人。
第三章转学借读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学校有困难的,应当转学。
1.经有关单位证明的家长工作调动;
2.持有公安部门户口迁移证明的家庭迁居;
3.部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转,持有部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证明;
4.经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批准的其他正当理由。
第十条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就近招生的原则,安排学生转学。任何学校不得限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学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转学学生的家长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向转学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收学校;接收学校应当签发《接收证》,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签署意见并盖章;
2.转出学校凭《接收证》签发《转学证》,转出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办理学生档案材料移交手续;
3.接收学校持《转学证》、户口、学生手册和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到转入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籍手续;
未经转学学校同意,转学学校出具转学证明导致学生失学的,由转学学校承担就学责任。
第十一条学生在本区转学的,应当定期向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市、区转学,报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教育局备案。严格控制学生在同一城镇转学。
第十二条转学原因不足的,应当返回转学学校,不得让学生辍学。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接受转学程序不完善的转学申请。双重学籍、无学籍、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的学籍为无效学籍。对于无效学籍的学生,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在确保学生不失学的前提下查明原因并合理解决。
第十三条转学一般集中在新学期开学前后两周内。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严格控制中途转学。确实需要中途转学的要积极办理。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学生的接收。如果学生的父母出国工作一年以上,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大(包括农民工),他们的孩子很难在户籍所在地学习,他们需要在亲属所在地或父母临时工作(临时住所)附近的学校学习。可持父母单位证书(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同)和原学校证书,向临时住所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借款,并按照正常转学程序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五条借款学生由原学校出具学年考核结果证书,借款学校纳入相应年级。借款学生离开借款学校时,借款学校应当出具借款证书,注明学业成绩、学业成绩和借款年限,并将其提交原学校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六条借款人原则上返回户籍所在地学校或者原学校参加毕业入学考试考试,考试学校应当颁发学历证书。外省、外市有贷款学生(特别是非武汉服务范围的外来流动人口子女长期在汉学习,取得武汉正式学籍的)如果返回原籍考试确实困难,可以申请在汉学学习。
中心城区跨区、跨片、跨系统录取的学生不属于借读生范围。所有学校不得以借读生的名义招收不在学校的附属学生。
未经转学学校同意,转学学校接收学生附读(试读)或借读,导致学生辍学的,由接收学校承担学习责任。
第十七条跨省、市转学、借阅必须经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八条新生在取得正式学籍前,不得转学、借学。任何学校都不能接受异常转学或转学。
第四章休学复学
第十九条学生患有严重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病假达三个月以上者,可申请休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可以复学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复学,报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学生不得提前复学或者降级。休学期间恢复迅速的,经医院证明可以提前复学的,可以适当提前,但休学期不得少于一学期。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辍学期间坚持自学,完成所有应学习的课程。那些在复学期间通过考试和考试达到同一年级升级条件的人可以进入一年级;所有未完成应学的课程和提前复学的学生在复学期间仍在原年级学习。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当如实记录在学生档案中,学生的学号不变。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学习,并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可以视为停学。学校需要学业成绩和年级证书的,应当如实开放。学生可以在一年内申请返回原学校继续学习,一年以上不返回的,取消学校地位。
第五章辍学退学
第二十六条义务教育阶段应当严格执行学生流失报告制度。学校应当随时向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流失情况,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月底、9月底前向市教育局报告流失情况。
第二十七条辍学生返校时,学校应当接受,并在辍学前的年级换班。返校后跟不上原年级的,经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学籍按休学生学籍管理。
第二十八条未完成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学龄学生,不得无故辍学。学校应当督促无故辍学的学生复学;督促仍不入学的,报区(乡)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及时送学生复学。
第三十条学生退学时,修业期超过一学年(含一学年)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颁发,注明修业年限;修业期不满一学年的,颁发退学证书。
第六章升级跳级
第三十一条学生每学年中上课时数达到国家规定的总上课时数的,直接升入高一年级继续学习。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道德、智力、身体、美容等方面特别优秀。经申请和学校考核后,成绩达到高中以上水平,报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跳级。初中毕业时,学生被视为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跳级一般在每学期入学时办理。
第三十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取消学生留级制度。
第七章毕业
第三十四条学生修完毕业后,小学、初中毕业考试成绩达到毕业标准,通过思想道德考试,通过体育考试,允许毕业。不合格者将毕业。
第三十五条因各种特殊情况不得不暂停普通初中或者小学学习的,经有关部门批准,视为辍学。
第三十六条送工读学校学习的学生毕业,由保留学籍的原学校按学生的实际成绩,颁发毕业证书或完成义务教育证书。
第三十八条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只出具毕业证书,不补发毕业证书原件(只有一次)。遗失者本人应当提出申请,说明原因,经毕业学校校长审查后,报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遗失证书。
第八章奖惩
第三十九条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准则》、道德、智力、身体、美容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表现突出的学生,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级以上的表彰和奖励应当记录在学生档案中。
第四十条小学、初中不得开除或者说服学生。学生违反《中小学生规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应当与父母或者监护人一起教育制止;重复教学的,可以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和严重警告;构成《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所列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应当与学生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合作,采取措施严格纪律,或者送学校纠正和接受教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罚。
第四十一条送学校学习的学生,原学校保留学生身份;在学校学习一年以上,愿意转学的,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原学校不得取消学生身份。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前,采取强制措施的学生不得取消学生身份;
第四十二条对学生的处罚,应当在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后通知学生及其家长,并在学校公布。学校需报市、区教育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学生在工作学校接受教育半年以上,思想行为发生重大变化的,家长可以申请,经工作学校和原学校批准,经市、区教育局批准,可以转回原学校(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内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应当送回工作学校学习,其学校状况立即转入工作学校。对其他处罚的学生,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确有改正和明显进展的,也可以撤销处罚。
记过上述处罚和撤销的学生,应当记录在学生档案中。
第九章学生档案和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生死亡,应当及时向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注销学籍。
第四十五条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规范的学习
生档案。小学学生档案包括:《武汉市小学生学籍登记表》、《武汉市小学生健康登记表》、《武汉市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成绩登记表》、《小学毕业生留存表
毕业证样本网创作《初级中学学生学籍登记表如何填写(范例)》发布不易,请尊重! 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czyyhgd.com/1587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