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护理学院学校单独招生:黑龙江省护理学院学校年度单独招生规则
第一章条例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黑龙江省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方案》(黑政发〔〕号)精神实质,进一步提高招生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利,重点体现公平交易、公平选拔、公布程序流程、综合考核、综合考核、择优录取的招生标准。根据中国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部署,专门制定了黑龙江省护理院校年度单独招生规定。
第二条学校名称:黑龙江省护理学院
第三条办校特性:全日制一般高学校(公立)
第四条办学水平:高职院校(专科),学习年限:年,毕业证:学生大学毕业考试成绩达标,取得教育部学历认证的普通高职院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条办学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南岗区学府路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金源路号
第二章组织结构和岗位职责
第六条为加强招生管理方法,学校成立了市长和学校领导公安部党委有关部门负责人的单独招生领导小组,承担领导干部学校的单独招生;领导小组公司办公室设在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学校纪检监察单位应当承担现行监督招生政策和要求的实施,维护许多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利。
第三章报考方式
第八条申请方式见黑龙江省招生信息网(网站地址:实施意见年黑龙江省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计划。
第四章招生人数
第九条学校年度招生技术专业为:护理、助产、药理、中医、卫生信息管理、药品营销管理、康复治疗技术、中医康复技术、医学检验、老年保健管理方法、药品质量安全、口腔医学技术。最后,以黑龙江省教育部的批准为标准。
第五章入学考试
第十条在黑龙江省招生联合会公司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下,学校将分两个阶段进行考试和录取。根据我省新冠肺炎疫情情况,采用网上或实体文化素养 专业技能的检测方法。
第六章录取标准
第十一条单独招生工作按照学校承担、招生办公室监督的标准执行。考生成绩达到学校录取分数线以上,可具有录取资格,学校根据各技术专业的招生人数,考生填写专业志愿者,是否服从专业调整,根据高分到低分录取。同时,根据文化素养和专业技能进行录取。当考生填写的技术专业未被录取,并达到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时,如选择服从专业调整,将调整到其他方案技术专业;如选择不服从专业调整,则不予录取。
第十二条被录取的考生,学校应当发出录取通知书,考生应当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到校刊支付费用。逾期不签到贷款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参加学校单独招生考试的考生和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的考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看到徇私舞弊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考生,将向黑龙江省教育考试网报告,撤销其入学资格。
第七章收费标准和奖励支持对策
第十五条培训费为元/年,学生公寓实行公寓管理,租金为元/年。
第十六条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指示精神,学校设立学术奖学金、中国奖学金、贫困学生助学金、校园综合能力和个人奖学金。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为部分贫困学生提供勤工俭学岗位,帮助贫困学生成功学习。
第八章联系电话
第十七条联系方式:
南岗教学区通信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南岗区学府路号
邮政编码:
阿城教学区通信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金源路号
邮政编码:
热线电话:--
发传真:-
第九章附录
第十八条本规定排除中国法律、政策法规和上级领导有关现行政策的,以中国法律、政策法规和上级领导有关现行政策为标准。
第十九条本规定适用于黑龙江省护理高等院校全日制高职院校(专科)的单独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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