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能源学校教务系统:教育部关于同意在银川科技职业学院的基础上建立银川能源学院的通知
教发函〔〕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银川科技职业学院升格为银川能源学院的函》(宁政函〔〕《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银川能源学院(筹建)筹建学校的函》(宁政函〔〕均收到。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立暂行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建设银川能源学院的通知》(教育发展部)〔〕国家高等学校设立评审委员会第六届会议的评审结果。经研究,同意在银川科技职业学院的基础上建立银川能源学院。学院代码为,银川科技职业学院的建设制度被撤销。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批准的学校章程将向社会公布。有关事项现通知如下:
一、银川能源学院是本科层次的民办高校,由您区管理。
二、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近期本科、专科教育并重,本科教育逐步扩大。
三、学校全日制学生规模暂定为人。
4、学校本科专业的附加问题按照我部有关规定办理。同意设立第一批本科专业,即化工与工艺、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工艺设备与控制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机械设计与制造及其自动化。
五、我部将及时评估学校办学情况。
本着改革精神,加强对学校的指导和支持,加强学科、专业、教师建设,改善条件,积极探索私立高等教育体系、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为我国私立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有益的经验,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率、特色、水平,培养更多更好的应用人才,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银川能源学院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部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银川能源学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银川能源学院;学院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永宁县;学院性质:私立;学校水平:全日制本科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规模:全日制学生,逐年增加本科专业招生比例,减少相应的专业招生计划,实现本科教育。学校制度:本科年大专年。
第三条宁夏宝塔石化集团是学院的组织者。组织者的主要职责是选拔代表参加学院董事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按时足额履行投资义务,不要求合理回报;推荐院长候选人;监督学院资产的合法存在、保存和增值。
第四条学校指导思想: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学校方向和教育公益原则;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设立学科专业,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专业人才;加强内涵建设,以教学为中心,以教师建设为重点,深化教学改革,改善学校条件,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充分发挥民办大学灵活机制的优势,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增强办学活力,不断提高领导水平、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率;创新办学特色,坚持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努力把学院建设成西部著名的民办高等学校。
第五条坚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办学行为、教育教学行为和行政行为以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规定为标准,确保学院朝着正确的方向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学院的设立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报教育部批准。具有国家认可的大学文凭;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院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学院资产。银川能源学院是在银川科技职业学院原有资源的基础上成立的。截至年月,银川科技职业学院净资产为.宝塔石化集团投资1亿元.1亿元,政府资助1万元。银川能源学院成立以来,银川科技职业学院所有资产的产权归银川能源学院所有。
第二章办学宗旨
第八条坚持服务宁夏及周边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具有扎实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础技能、综合素质高、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专业人才。
第九条坚持教育第一、质量第一、德育第一,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
第十条全面实施和推进素质教育,遵循教育规律,创新人才培训模式,优化学科和课程体系,积极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确保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坚持教育公益原则,努力把学院建设成人民满意、政府放心的高等学校。
第三章学科类别设置
第十二条学科以工程为主,经济管理学科适度发展,能源化工专业重点发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学院根据办学宗旨和培训目标设立专业和课程,并独立选择教材。学院设立的专业、课程和所选教材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学院独立制定人才培训计划,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三条学院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实行院长责任制。
第十四条董事会由学院组织者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以上董事具有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五条董事会以年为一届。董事会由-人是由董事长组成的。首届董事会董事、董事长由学院创始人推荐确定。今后,董事会董事由董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必须经/以上董事同意。董事长、董事应当由品行良好、政治权利强、民事行为能力强的人员担任。董事长、董事名单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全体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经董事会协商和董事长同意召开。董事会的决议和决定必须经董事以上同意才能通过。
第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解聘院长、副院长,支持院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二)修改学院章程,制定学院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决定重大投资项目;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院长提出的学院内部组织设置方案;
(八)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召开全体董事会会议;在全体董事会闭会期间主持董事会的日常工作。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授权董事主持董事会工作。
(二)执行董事会决议和决定。
第十九条董事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2)遵守董事会章程,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认真履行职责;认真负责地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和决定,积极完成董事长分配的任务;
(三)积极向社会宣传银川能源学院。
第二十条董事会有秘书长。秘书长由董事长提名,经全体董事会议批准后聘任。秘书长负责董事长,负责董事会的日常工作和董事长授权。
第五章院长
第二十一条学院院长由董事会根据同级公立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聘任。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批准。任期年可以连任。学院设有执行院长。执行院长的任免由院长提出。经董事会同意后,执行院长对院长负责。
第二十二条学院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处理职权范围内的相关事宜。总统办公室会议实行集体讨论和总统决策制度;总统办公室会议由以下人员组成:总统、执行总裁、副总裁;相关负责人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总统办公室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总统负责召集和主持。
(3)经董事会批准,组织制定制定计划、发展计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决算计划和学院规章制度。
(4)聘任和解聘教师和其他内部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奖惩;管理学生身份,奖励或处罚学生。
(五)组织管理教育教学、科研和思想道德教育活动,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学院的日常管理,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确保学院的安全稳定。
(七)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四条学院成立学术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在院长的领导下或者委托副院长负责,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第六章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学院内部机构应当遵循精干、高效、务实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学院应当根据需要设立行政、教学、党和后勤机构。
第二十七条学院后勤工作逐步实现社会化管理。
第七章教师
第二十八条教师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招聘的教师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资格。教师一经聘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条学院对教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一条学院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学院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聘任外籍教师。
第三十三条学院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护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学生
第三十四条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诚信招生。招生手册和广告报审批机关批准备案,确保招生手册和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三十五条学院招收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纳入国家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国家教育序列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学生毕业后,自主择业。学院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六条学院全体学生自费入学,缴费金额按照国家价格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学院对贫困学生实行减、缓、贷政策,为贫困学生办理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十七条学院应当规范学生以教育为导向、严格管理、严格纪律、弘扬个性、全面发展的工作思想,鼓励和学习优秀的学生,惩罚懒惰的学生。对综合素质优秀的学生,按照规定发放奖学金。
第三十八条学院成立了学生会组织。学院积极支持学生会开展各种形式的社区活动,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学生会接受学院党委和学院共青团委员会的领导。
第九章党、团、工会组织
第三十九条学院应当按照自治区党委关于在私立大学设立党委的意见,建立党委和各级党组织。学院党委隶属于自治区党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学院党委发挥了核心政治作用和监督保障作用。各级党组织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学院应当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成立学院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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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学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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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督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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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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