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2020年研究生招生办法:东北师范大学复试
硕士招生是国家选拔高水平专业人才的重要途径。复试、调整、录取是研究生招生的重要环节。在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中央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国硕士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部)﹝﹞号)和吉林省相关文件精神,在全省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组织疫情防控和复试,规范调整工作,努力提高人才选拔质量,确保全国研究生复试录取公平、公正、稳定、有序。
一、工作原则
坚持科学选拔。积极探索和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试方法,保证学生素质。
坚持公平公正。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实现政策透明、规则明确、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
.坚持综合考试,突出重点。在全面考察考生道德、智力、身体等方面的基础上,突出专业素质、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考核。
.坚持客观评价,量化评价结果。
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二、组织管理
。东北师范大学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统筹管理,结合吉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制定《东北师范大学年度硕士复试录取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审批各招生学院(部)调整办法,统筹调配招生名额,审批各招生学院(部)报告的拟录取名单。
。由研究生院、学校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安全部、后勤保障部、信息管理规划办公室、学校医院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的研究生复试录取联动合作组(即复试应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舆情监控和新闻发布、纪律监督和人员审查、安全、技术支持、医疗服务等相关工作。
。各招生学院(部)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复试工作具体计划,组织实施,指导各专业复试小组、资格考试小组和服务保障小组开展相应工作。
。各招生学院(部门)根据学科和专业特点组织成立多个专业复试小组,在本单位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具体实施复试工作。建立健全随机确定考生复试顺序的三随机工作机制
。各招生学院(部)组织成立资格考试小组,在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的指导下,严格按照《东北师范大学年度硕士招生手册》(以下简称《招生手册》)和《东北师范大学年度硕士招生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的规定进行资格考试。
。各招生学院(部)在本单位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成立服务保障小组,负责技术支持、模拟演练、沟通协调、疫情防控等复试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三、工作实施
(一)复试比例
我校实行《年度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考生复试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实行差额复试。学生充足的专业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网上考生招生计划不足的,按实际网上人数安排复试。我校不接受破格复试。
(二)复试时间
第一次自愿申请我校考生复试工作一般应在年前完成,调整考生复试工作一般应在月前完成,具体时间由招生学院(部门)确定。
(3)复试方法及内容
。第二次考试是在线远程第二次考试。通过统一的软件平台,考生将进行双位置在线面试。具体要求见《东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第二次考试考生说明》(以下简称《考生说明》)。
.面试由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和综合能力面试两部分组成,每生时间一般不少于分钟,考核各部分所占时间由各招生学院(部)自行确定。
()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
满分为分。外语专业的考生须增加第二外国语的口语和听力测试。
()综合能力面试
满分是分数。综合能力面试应包括招生学院(部门)在专业目录中发布的复试科目内容,综合评价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学科发展趋势和专业领域的发展潜力。专业学位考生应领域的发展潜力。专业学位考生应注重职业发展潜力、综合素质和利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通过大学学习成绩单、毕业论文、科研成果等补充材料,综合考察考生以往的学术、一贯表现、科研能力、综合素质等。
()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考核
各招生学院(部)在面试中应组织思政工作人员、导师等相关人员对考生开展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申请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会计、图书情报硕士学位的考生,必须在第二次考试中增加思想政治理论。考试方法为在线面试,满分为分,分数计入第二次考试结果。
。具有相同学术能力和跨学科的考生[是否跨学科由各招生学院(部门)在资格考试中确定],应根据专业目录公布的科目进行额外的考试,额外的考试科目不得与初步考试科目相同。额外的考试方法是在线面试,每个科目的满分是分数。附加考试科目中的任何考试成绩低于分数,即不合格,不予录取。申请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法律硕士(非法)的考生不得参加额外的考试。
(四)成绩计算方法
.考生复试成绩=外语听说考试成绩 综合能力面试成绩 思想政治理论考试成绩(仅限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会计、图书情报专业学位)。
在考生的复试成绩中,外语听说考试成绩低于分,或综合能力面试成绩低于分,或思想政治理论考试成绩低于分,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考生最终成绩=初试成绩 复试成绩。分数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考核不定量计入总分,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四、调整复试
(一)调整基本条件
.必须符合我校《招生简章》和《专业目录》规定的报考条件。
。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专业《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A类考生)。
。转学专业与第一志愿专业相同或相似,在同一学科范围内(可授予不同学科学位的专业可在相应专业的一级学科范围内进行跨学科调整)。
.考生的初试科目应与转学专业的初试科目相同或相似,其中国家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转学专业的国家统一命题科目相同(考生的统一考试科目涵盖转学专业的所有统一考试科目,视为相同)。在国家统一命题科目中,英语1、英语2可视为相同;数学1、数学2、数学3、数学(农业)和经济综合能力可视为相同。
。第一志愿申请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会计、工程管理、旅游管理、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管理联合考试考生,满足专业注册条件,初步考试结果同时满足国家初步考试结果的基本要求(A类别候选人)可以相互调整,但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候选人不得转入上述专业。申请法律硕士(非法)专业的考生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转入该专业。
.我校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以下简称少数民族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士兵计划)、单独考试均不接受调整。
。申请士兵计划的考生,申请普通计划录取,必须由教育部调整制度申请,初步考试结果必须达到我校转学专业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国家初步考试结果基本要求,接收专业和具体要求以调整制度为准,根据招生学院(部门)公布的调整工作方法参加调整第二次考试。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退休大学生士兵的初步考试加分政策。
(二)全国研究生招生调整服务系统(以下简称调整服务系统)
对于申请同一招生学院(部)同一专业(方向)的考生,在满足各招生学院(部)调整要求的基础上,各招生学院(部)应根据初试成绩确定复试考生名单,不得简单地以考生提交调整志愿者的时间顺序等非学术水平标准作为选拔依据。学生的范围不得根据单位、行业、地区、学校等级类别限制,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条件。
确定拟录取名单
所有拟录取考生必须参加复试,复试合格后方可录取。各招生学院(部)拟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招生计划。
。各招生学院(部门)根据招生计划、考生初一次考试和第二次考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选择最佳录取名单。第一个志愿者申请我校考生按最终成绩录取;调整考生单独排名,按最终成绩录取。
。参加第二次考试并通过考试但未被录取的考生将根据最终结果进行排名。如果后期学校有配额调整,将依次录取(通过调整服务系统被其他学校录取,未在我校规定的期限内终止的考生将被视为自愿放弃,不予录取)。
。考生因特殊原因自愿放弃复试资格的,各招生学院(部门)可根据本专业其他考生的初试成绩填写复试人员。各招生学院(部门)应记录自愿放弃复试资格的考生。
。复试结束后,各招生学院(部门)必须及时在单位网站上公布拟录取名单,包括:拟录取专业、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考生最终成绩、调整考生、单独考试、少数民族计划、士兵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护理政策的考生。
。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后,研究招生办将统一公布全校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为个工作日。
六、单独考试和专项计划考生复试
“单独考试”及专项计划考生复试录取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单独考试
单独考试的初试成绩要求为:总分不低于分,政治外语不低于分,满分专业课不低于分,满分专业课不低于分。
(二)少民计划
我校以考生初试总分和《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报考专业(领域)普通计划A基于初试总分线之间的相对差异,根据教育部发布的少数民族计划省级计划,确定初试总分要求(无单科成绩要求)为:
报考本计划的考生不得转入本计划以外,未报考本计划的考生不得转入本计划。
(三)士兵计划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士兵计划招生计划,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为:
初试单科成绩不低于报考专业所在学科类别(专业学位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要求》A类别考生成绩要求,满分考生初试总分不低于专业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全国初试成绩要求A类别考生总分加分、满分的考生初试总分不得低于《全国初试成绩要求》报考专业所在学科类别(专业学位类别)A类考生总分加分。
七、纪律要求和监督复议
。实施责任制和责任调查制度。各招生学院(部门)应认真落实主要责任,主要负责领导为第一负责人,亲自检查、协调、监督;负责领导为直接负责人,参与、组织、管理,坚决杜绝粗心、粗糙的行为。各招生学院(部门)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应全面负责单位复试过程的公平、公平和复试结果。确保第二次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对人负责,及时发现、坚决纠正和认真处理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员。
执行责任追究,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复试录取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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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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