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学士学位证书样本如此擦拭:湘潭大学于2020年发布本科招生章程,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进行全面审查
扬子晚报7月5日电(记者王云)湘潭大学近日发布了2020年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记者注意到,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规范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以下简称招生),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涵盖的招生工作的主要类别是如何在网上打印:普通高考招生、推荐招生、艺术招生、国家专项计划(贫困地区定向招生计划)招生、地方专项计划(农村学生计划)招生、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职业高中对应招生。
第三条学校名称大学,学校地址:湖南省湘潭市,英文译名:XiangtanUniversity,邮政编码:411105,招生咨询热线:0731-58293275、58293451,传真:0731-58298913,湘潭大学本科招生网站:电子邮件:。
第四条学校是国家公立、全日制综合性重点大学,有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权利。
第五条学校位于毛泽东同志的故乡,湖南湘潭历史文化城市,是湖南省教育部、国防科技局、国家中西部大学基础能力建设项目支持大学、第一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教育部本科教学水平评价优秀学校、湖南省第一批招收国际学生和国防学生。
第六条湘潭大学招生工作以习近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德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多元化高素质人才的需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录取原则,有效保障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湘潭大学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落实教育部招生政策,落实党委、行政招生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指导招生具体实施。
第八条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是具体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招生改革的调查和科研;预测人才需求和培训;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思想、条件、学科特点、专业内涵、人才培训的建设和发展;组织对部分类别考生的考核,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校招生计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学校发展计划、办学条件、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学校招生计划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各专业招生计划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计划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发送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通高考招生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学校按照本科招生总计划的1%预留部分本科招生计划,用于调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上学生的不平衡。预留计划执行学校统一录取规定,主要投放在网上学生较多、重点大学录取比例较低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四章招生人员
第十三条学校选拔能够模范遵守国家有关考试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
第十四条招生宣传和招生人员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招生人员必须没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地的高考。
第五章招生纪律
第十五条招生工作人员需签订《湘潭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责任承诺书》。
第十六条招生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教育部和有关部门的有关纪律规定,确保考试招生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招生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非招生人员泄露招生工作的相关信息。
第六章入学考试(考核)
第十八条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高水平运动员,应当参加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体育训练、武术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文化课程考试。考核方法和录取形式应当执行教育部、学生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其他考生必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
第十九条学校艺术招生(北京、上海、湖南、湖北、河南、河北、山东、广东)使用省(市、自治区)艺术专业统一考试成绩,其他要求按照教育部和省招生部门招生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要求以艺术专业招生手册为准。
第二十条学校组织高水平运动员体育专项考试。具体要求以当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手册为准。
第七章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学校根据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计划和学生来源确定档案比例,按照省级高校招生主管部门案比例按省级高校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按平行自愿档案批次,档案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核情况向学生所在省级高校招生主管部门提供送生和高水平运动员档案清单。
第二十二条我校在提交档案时,承认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确认的国家高考政策加分,但累计分数不得超过20分。按顺序自愿备案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不足的情况下,非第一志愿考生将根据高考备案分数由高到低录取,直至来源计划完成。如果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仍然不足,他们将收集志愿者。根据平行志愿者备案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收集志愿者。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招生计划1︰1按照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五条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考试语言为英语,其他专业原则上不限于外语考试语言。考生进入学校后,将安排英语、日语、法语和西班牙语作为公共外语。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按照《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除招生计划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且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八条我校艺术招生专业录取规则如下:省统一考试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省艺术本科专业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以下综合成绩为录取依据:
1.综合分数(综合分数)计算规则在考生所在省(市)备案录取规则中确定的,按考生所在省(市)规定执行,按备案分数(综合分数)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当备案分数相同时,专业分数较高的优先录取,如果仍然相同,则按照语文、外语和数学分数由高到低录取。
2.考生所在省(市)未确定综合分(综合分)计算规则的,综合分(综合分)的转换方式为:综合分=文化课成绩×40% 专业成绩×文化成就总分(满分)÷专业成绩总分(满分)×60%。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如果仍然相同,则按照语文、外语和数学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九条申请我校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其运动水平必须通过我校体育专项考试确定。文化考试成绩应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条贫困地区定向生、农村学生专项计划生按照国家和我校有关政策录取。
第三十一条我校建立校长作为高校法人代表签发或授权签发录取通知书制度。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我校发放由校长签发,加盖本校校章的录取通知书。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入学。
第三十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符合专业毕业要求的,颁发湘潭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学费标准和帮助措施
第三十三条学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将在学校招生网和新生招生说明书上公布。
第三十四条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设立了绿色通道,建立了奖励、勤奋、贷款、帮助、减少、免费、补充、缓慢等补充、覆盖全体学生的补贴激励制度,防止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的学生。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招生章程同时废除。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湘潭大学招生就业指导处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公布后,教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后,我校将制定相应的招生政策,并另行公布。实施过程中有修订的,自修订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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