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村委会开具证明样本(养殖场办营业执照村委会证明怎么写)

摘要:
本案涉及养殖场拆迁的合法性争议。孙翠龙在南独乐河镇建设的养殖场虽未取得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经村委会同意并实际用于养殖,符合农用地的使用管制要求。南独乐河镇政府在未充分考量涉案建筑补办设施农用地相关手续的必要性,仅以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为由直接认定涉案建筑为违法建设,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平谷区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未能纠正南独乐河镇政府的不当决定,亦应承担责任。一审法院确认南独乐河镇政府的拆迁决定和平谷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违法。南独乐河镇政府与平谷区政府提起上诉,主张虽涉案建筑未取得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经设施农业用地审查备案程序,仍属于违法建设。二审法院需判定涉案建筑是否应受法律保护,以及合理信赖利益是否影响违法建设的调查和识别。

农场村委会出具的样本图片有多少寸:「养殖场拆迁」认定违法建设应当注意保护信任利益

【裁判要旨】

养殖场村委会开具证明样本(养殖场办营业执照村委会证明怎么写)

设施农用地项目应该履行相应的审批或备案等手续。虽然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涉案建筑取得了审批或备案手续,但行政相对人在涉案土地建设养殖场经村委会研究同意,镇政府曾在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场所证明上盖章确认,农业农村部门亦曾作出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的认定,行政相对人实施该项目建设,并一直将涉案建筑实际用于养殖,符合农用地的用途管制要求,亦满足了养殖产业发展的需求,其对涉案建筑及利用涉案建筑进行养殖的合法性产生了合理的信赖,该信赖利益应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未充分考量涉案建筑补办设施农用地相关手续的必要性,仅以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为由直接认定涉案建筑为违法建设,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裁判文件】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京03行终1300号

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同乐路19号。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街7号。

被上诉人孙翠龙(一审原告)

上诉人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独乐河镇政府)、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平谷区政府)拒绝接受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0)北京0117行初30号的行政判决因孙翠龙诉南独乐河镇政府限期拆迁决定及平谷区政府行政复议案。受理后,法院依法成立合议庭,并于2021年10月25日公开审理。上诉人南独乐河镇政府出庭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贾静宇、委托代理人王冬生、平谷区政府委托代理人宋立华、赵一凡被上诉人孙翠龙委托代理人李景龙出庭参加诉讼,案件已经审理结束。

20192012年12月31日,南独乐河镇政府对孙翠龙作出京平南限拆字[2019]87号限期拆字决定(以下简称被起诉拆字决定)。主要内容是原件丢了可以一模一样吗?从哪里可以查询邮寄费用:2019年12月26日,南独乐河镇政府执法人员发现你有违法建设,于是立案调查。2011年5月,您在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望马台村东部新建了4栋房屋。房屋结构砖混彩钢,总建筑面积1514平方米,占地总面积3230.1平方米,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规划文件,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本行政机关责令你于2020年1月6日24时前拆除上述建筑,并接受复查。逾期不拆除上述建设,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孙翠龙对被诉限拆决定不服,向平谷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平谷区政府于2020年3月12日作出京平政复字[202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决定维持被诉限拆决定。

孙翠龙拒绝接受,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限拆决定和复议决定。

经审理,一审法院发现,2011年6月30日,孙翠龙与张付增、李占峰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合同规定,经村委会同意,张付增、李占峰将位于望马台村东豹子峪桥北侧的土地转让给孙翠龙。土地位于南北路西侧和东西路南侧。东西长73.5南北长44米,土地面积3234平方米,相当于4.85亩。转让期限为48年,自2011年6月30日至2059年6月30日起停止。同日,望马台村委会颁发证书,内容为:经讨论研究,同意张福增和李占峰将承包我村东豹石峪河王会元地中桥北部的土地分包给孙翠龙,转让土地四长73.5南北长44米,土地面积3234平方米,相当于4.85亩。此外,望马台村委会作出决定,内容为:为加快农民扶贫致富步伐,让农民提高生活水平,尽快增加养殖规模,建设破石滩的整体利用率,经望马台村委会、村民代表同意,孙翠龙(北京孙翠龙农民)在望马台村东部建设农场。原告声明,涉及的土地在转让前有少量的建筑,大部分建筑建于2011年7月,建筑为砖混色钢瓦结构,一直用于养殖。在土地转让前,涉及的地方于2011年6月注册成立了北京富增占丰养殖专业合作社。望马台村委会和南独乐河镇政府在合作社住所(营业场所)使用证书上盖章确认。

一审法院另查,涉案建筑所在土地规划用途为一般农用地。20122012年12月20日,北京市平谷区农村工作委员会发出《关于2012年土地卫生电影执法检查疑似农业结构调整项目首批认定的函》4.85146个项目的地上建筑,如亩土地上的项目,目前确实是农业用途,可以认定为农业结构调整项目。2019年12月26日,南独乐河镇政府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涉案建设,于是立案调查。当天,南独乐河镇政府认定孙翠龙建筑面积1514平方米,占地总面积3230.1平方米,孙翠龙签署并确认了相应的材料。同日,南独乐河镇政府向孙翠龙发出通知,告知南独乐河镇政府所涉及的建筑物无备案手续,并要求其在3天内向南独乐河镇政府提交建设审批手续。经北京市平谷区农业和农村局调查,该局于2019年12月2日回复确认,未收到南独乐河镇政府提交的望马台村孙翠龙养殖社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经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员会调查,委员会于2019年12月31日发出规划审批函,确认涉案建筑未依法取得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0192012年12月31日,南独乐河镇政府询问孙翠龙。孙翠龙陈述,涉案建设是2011年用于养殖的,未取得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有农业调查程序。2019年12月31日,南独乐河镇政府作出被起诉拆迁的决定。孙翠龙拒绝接受,于2020年1月2日向平谷区政府申请复议。平谷区政府当天接受并向孙翠龙发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向南独乐河镇政府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020年1月10日,南独乐河镇政府向平谷区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答辩书。2020年2月27日,平谷区政府发出《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延长案件审理期限30天。2020年3月12日,平谷区政府作出被起诉复议的决定,决定维持2019年12月31日南独乐河镇政府作出的被起诉拆迁决定。2020年3月19日,平谷区政府将邮寄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再次调查,除看护室外,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涉及的建筑已被拆除。现在,看护室也被拆除了。一审法院认为,《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检查辖区内的建设情况,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依法停止和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南独乐河镇政府有权调查和处理辖区内未取得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不接受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向上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平谷区政府作为南独乐河镇政府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复议法,有权受理孙翠龙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

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认定事实清楚,履行程序合法合法,遵循行政比例原则。在本案中,虽然涉案建设用地未按照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设施农业用地的审批或备案手续,但孙翠龙在涉案土地建设养殖场经村委会研究同意,南独乐河镇政府在养殖专业合作社经营场所证明上盖章确认,农业和农村部门也认定了农业结构调整项目,孙翠龙对涉案建筑和利用涉案建筑进行养殖的合法性有了合理的信任,信任利益应受法律保护。同时,孙翠龙保护。同时,孙翠龙实际上一直将涉案建筑用于养殖,符合设施农用地的使用控制要求,也满足了养殖业发展的需要。在此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其改变了该土地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农业用途。在调查处罚过程中,南独乐河镇政府没有充分考虑上述事实,也没有责令补办程序。仅以涉案建设未取得规划许可为由,认定涉案建筑属于违法建设,事实不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不符合行政比例原则。此外,南独乐河镇政府没有充分考虑上述事实。

综上所述,应当撤销被起诉的拆迁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鉴于一审法院依法撤销被起诉的拆迁决定,被起诉的复议决定的结论是错误的,因此应当一起撤销被起诉的复议决定。但是,鉴于所涉及的建筑物已被拆除,没有可撤销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1)项的规定,判决:1。确认南独乐河镇政府的拆迁决定是非法的;2。确认平谷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是非法的。

平谷区政府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并向法院提出上诉。事实和原因如下:1。涉案建筑未取得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符合法律对非法建设的定义。2、虽然涉案建筑的土地规划用途是一般农业用地,但涉案建筑未履行设施农业用地的审批程序,不能按照设施农业用地处理。3、依靠信息保护和非法建设的调查和处罚不能混淆。未经设施农业用地审查备案程序,涉案建筑所在土地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未取得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符合法律规定的非法建设定义。虽然村委会同意建设农场,但村委会没有审批权限;为了帮助其办理登记手续,镇政府在营业场所证书上加盖公章,当时没有调查和确定是否属于非法建设。虽然一审法院认为上述行为使被上诉人合理信任所涉及的建筑物和使用建筑物的合法性,但违法建设的定义和调查应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执行,合理信任可能反映在被上诉人的损失赔偿部分,但不应成为影响违法建设调查和识别的因素。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改为驳回被上诉人的所有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案件发回重审;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孙翠龙同意一审判决,要求二审法院维持。

孙翠龙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通知证明南独乐河镇政府没有依法通知孙翠龙陈述和辩护的权利,违反了法律程序;证据2.被起诉的决定证明南独乐河镇政府违反法律程序,未履行调查程序,未告知孙翠龙陈述、辩护和听证的权利;证据3.土地转让协议证明孙翠龙对农场有合法承包经营权;证据4.决议证明,涉案农场土地权利人望马台村委会同意孙翠龙建设农场;证据5.《平谷区农业工作委员会关于2012年土地卫生片执法检查疑似农业结构调整项目认定信》证明,涉案建筑确实属于农业用途;证据6.营业执照证明孙翠龙在转让涉案土地前用于养殖,并有合法的营业执照;证据7.南独乐河镇政府认可孙翠龙养殖场房屋不属于非法建设的证据8.农场状况照片证明,孙翠龙的建筑用于畜禽养殖,没有改变用途;证据9.被诉复议决定证明复议机关维持了被诉限拆决定。

南独乐河镇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供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证据1.201120年8月20日拍摄的土地卫星图像;证据2.土地规划用途及现状图;证据3.上述土地转让协议证明:1.土地规划用途为一般农用地;2.有关土地在租赁前未建设房屋设施,有关土地的实际使用与规划使用不一致,有关建筑为非法建设。第二组证据:证据4.立案审批表、证据5.现场检查记录和证据6.现场检查记录、证据7.证据材料登记表、证据8.询问笔录、证据9.通知,证据10.送达回证和证据11.《案件
协查通知书》、证据12.《关于京平南协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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