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广州星海音乐学院毕业证书样本:星海音乐学院2016年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有效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道德、智力、身体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最佳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大学名称怎么写假照片?星海音乐学院
第四条高校国标代码:10587
第五条学校地址:
学校总部:广州大学城外环西路398号,邮编:510006
沙河校区(乐器工艺系、舞蹈系):广州市天河区烈士东横路48号,邮编:510500
第六条办学水平:本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立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证书:按照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学习期内取得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基本要求的,允许毕业并颁发星海音乐学院毕业证书。证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和学位证书。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落实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招生政策,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调整招生计划,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见学生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2016年我校本科招生总计划1000人。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总计划的1%,用于学生数量多、质量好的专业。预留计划的录取由学院招生领导小组根据各省、各专业在线学生的备案和录取进度进行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为保证学生的质量,各部门(专业)的具体招生配额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招生计划。计划经学院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我权不记录整个计划。
第十七条广东省考生各专业录取第一批本科艺术批,非广东省考生录取批。
第十八条我校各专业非广东省招生人数不分配给各省,但原则上单省招生人数不得超过我校非广东省招生总人数的30%。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在省招生委员会指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制定具体的录取标准,并按照音乐录取。各专业备案比例按省招生办要求设置。
第二十一条考生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课程考试和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为保证招生质量,专业考试结束后,我校将统一审核专业成绩,所有考生的专业成绩审核正确后方为有效成绩。
第二十二条我校是教育部规定的独立标记机构之一。广东省考生申请音乐教育和社会音乐专业,实行广东省音乐线。其他专业将根据各省学生的情况,独立划定专业分数线和高考文化分数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三条考生的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我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经政治考试体检合格的,按照专业志愿者优先的原则录取。具体情况如下:
1.除舞蹈系舞蹈表演教育专业和舞蹈编导专业外,其他系(专业)的基本音乐成绩必须达到我校规定的资格线。
2.当我校各专业文理兼招,文理统一划线,考生综合成绩相同,计划余额不足时,将优先录取专业成绩较高的考生。
3.华侨、香港、澳门、台湾的学生和国际学生在专业课程和文化课程成绩符合我校要求时,根据专业成绩从高到低进行选拔。
第二十四条各专业具体录取规则:
1.音乐专业:
从高到低按综合分择优录取。
综合分=(专业成绩÷专业成绩满分)×60 (高考文化成绩÷文化课满分)×40
2.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录音艺术专业:
综合分=(专业成绩÷专业成绩满分)×70 (高考文化成绩÷文化课满分)×30
3.音乐表演、舞蹈、舞蹈编导专业:
综合分=(专业成绩÷专业成绩满分)×80 (高考文化成绩÷文化课满分)×20
4.舞蹈表演专业:
根据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5.音乐表演、舞蹈表演专业成绩排名前六,文化成绩线可下降20分(高考文化成绩750分),包括现代音乐戏剧学院流行音乐歌唱、现代器乐表演6、其他表演专业(二级学院)单乐器原则上不超过2。
6.音乐教育(声乐、钢琴或器乐)全国招生,其中器乐招收广东省和非广东省8名考生,只招收管乐和打击乐。原则上,广东省和非广东省招收单种乐器的考生不超过2人。
我校艺术(音乐)统一考试专业第一次备案录取后,如有剩余计划,第二次备案录取原则为高校志愿者优先,在高校志愿者优先的基础上采用分数优先原则。分数计算方法与第一次备案录取相同。
第二十五条其他录取细则:
1.不同专业之间的专业课成绩不能一般。
2.原则上不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3.省(区、市)要求非广东省考生参加艺术统一考试的,考生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统一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录取。
第二十六条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考生应当认真申请。
第二十七条广东省考生要求至少有两个学术水平考试成绩达到D等级(含)以上。当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或排名)相同时,综合质量评价和学术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以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
第二十八条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各类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2003〕3教育部办公厅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教学部)〔2010〕2执行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由于用人单位对考生的听力有要求,请仔细申请耳膜穿孔、慢性中耳炎等影响听力功能疾病的考生;由于用人单位对考生的声音器官有要求,请仔细申请声音和呼吸器官疾病;歌唱专业女生身高不足1.58男孩身高不到米1.68米,舞蹈专业女生身高不到1.60男孩身高不到米1.70请慎重报考米考生。
第三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相关问题的通知》,对新生进行体检,对不符合体检要求或者不适合就读的专业人员,按照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转专业或者退学。思想政治道德考核、专业复查不合格或者有欺诈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学生学费、住宿费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收取。
学费标准按省政府批准实施的标准执行。
住宿费:大学城校区每学生每年1700元,沙河校区每学生每年1800元。
上述收费项目和金额为上一年度的价格标准。学费调整的,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八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三条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国家助学贷款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1。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和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年评估一次,其中国家奖学金每次8000元,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每次最高2500元。
2。助学金: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临时困难补贴。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贫困家庭学生,每年评估一次,每人每次5000元;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每年评估一次,每人每次3000元;临时困难补贴是资助紧急情况导致家庭困难的学生。
3勤工俭学:为有需要的学生提供勤工俭学岗位,让有需要的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劳动以获得报酬,以补贴生活费用。
4.助学贷款:对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支付学费的学生,每学年最高贷款金额为6000元。
第九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四条招生监督和上诉
星海音乐学院纪委办公室接受纪律监督和投诉联系部门
联系人:梁先生
监督电话:020-39363338
传真:020-39363338
电子邮箱:
第三十五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9363636
传真:020-39363666
学校网址:
招生网址: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星海音乐学院院长办公室会议讨论批准,适用于星海音乐学院2016年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自2016年4月15日起实施,并逐年修订。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星海音乐学院授权的星海音乐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与国家和省的政策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的政策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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