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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度离婚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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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问题尚未真正解决。我们必须与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思想进行长期的斗争。不了解这种情况,放弃思想斗争是错误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68)高民监字第177号
如何购买申诉人修图的证明书?史德宏,男,38岁,京西XXX干部。
被告:潘秀兰,女,35岁,湖北省中共XX地委干部。
案由:离婚
史德宏和潘秀兰于1952年独立结婚,感情一般,有两个孩子(女孩小玲,14岁;男孩小夏,7岁)。近年来,潘秀兰的思想发生了变化,资产阶级的思想在婚姻和家庭问题上占了上风。
因此,1964年,潘秀兰起诉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要求与史德宏离婚。1965年6月,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64)门法民审第101号。史德宏拒绝接受并上诉。1967年11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65)中国婚姻第467号。史德宏拒绝接受,并向法院上诉,以继续争取和解。
法院认为,潘秀兰和史德宏在结婚前认识并互相赠送礼物,足以证明他们是独立的婚姻,而不是安排。所谓的安排婚姻并不是事实。至于没有感情,这完全是潘秀兰资产阶级思想发展的结果。这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中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在意识形态上的激烈斗争。资产阶级的思想必须从各个方面得到批评和抵制,绝不能让它自由泛滥,绝不能让它破坏社会主义的婚姻和家庭制度。只要潘秀兰以私人斗争、修复为大纲,用伟大的毛泽东思想批评和克服家庭问题中的资产阶级思想和行为,双方的婚姻和家庭关系就可以完全改善和巩固。毛主席说:我们必须与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进行长期斗争。所有错误的想法,所有的毒草,所有的牛、鬼、蛇和神,都应该受到批评,绝不能让他们自由泛滥。人民法院说:我们必须用阶级和家庭纠纷的方法来区分析和阶级的观点,坚决分析。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批准了潘秀兰与史德宏离婚的判决,避免了两种思想的阶级斗争,这是中国赫鲁晓夫资产阶级情感理论的产物。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仍未摆脱反动婚姻观点的影响,未能纠正原法院的错误判决。因此,这两个判决都是错误的,应该被撤销。
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65)第467号判决书和门头沟区人民法院(64)第101号判决书。
潘秀兰和史德宏不允许离婚。
196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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