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风险体育项目申请样本多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风险体育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高危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政办字〔2018〕87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如何做到真实:
《河北省高危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您。请认真执行。
2018年6月7日
河北省高危体育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健身条例》、《高风险体育许可证管理办法》、《河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危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高风险体育项目是指滑雪(包括高山滑雪、自由滑雪、单板滑雪)、游泳、潜水和攀岩。
第四条体育主管部门或者具有许可限的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风险体育项目的行政许可;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安全监督。各级滑雪、游泳协会应当协助滑雪、游泳项目的行业规范、行业自律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公安、卫生、计划生育、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安全监督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高风险体育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审批
第六条经营高危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和救助人员;
(3)有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制度、经营活动场所安全风险识别控制、隐患调查控制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高风险体育项目的,应当在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经营地体育主管部门或者有许可权的职能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第八条申请高风险体育运动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应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风险体育;
(二)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说明材料;
(三)体育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社会体育指导员、救助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工商营业执照;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体育主管部门或者有许可证权限的职能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5日内与专业检测认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颁发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检测认证所需的费用由行政许可机关承担。
第十条许可证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经营机构负责人姓名;
(二)经营机构名称;
(三)营业场所地址;
(四)许可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五)社会体育指导员和救助人员规定的数量;
(六)许可期限。
第十一条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5年,由国家体育总局制定。
第十二条许可证规定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手续。经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更换许可证。
第十三条许可证到期后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提前30天向体育主管部门或者有许可证权限的职能部门申请续期手续。经体育主管部门或者有许可证权限的职能部门批准后,应当更换许可证。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或者有许可权限的职能部门应当依法注销许可证:
(一)终止业务;
(二)许可证到期且未按规定续期。
第十五条已经许可或者注销许可证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或者有许可权的职能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许可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有许可权的体育主管部门或者职能部门申请补充或者更换。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上级体育主管部门或者有许可权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或者有许可权的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高风险体育项目进行日常监督,发现安全风险的,应当发出书面通知,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在滑雪、游泳等高风险体育运营季节,积极配合公安、卫生、计划生育、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安全监督等部门,按照法律职责联合执法,有效监督经营者从事高风险体育活动:
(1)公安部门负责对高危体育经营单位的消防、公安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高危体育经营场所的违法犯罪行为。
(2)卫生和计划生育部负责高危体育场所的日常卫生检查和监督,游泳场所的水质检测,依法进行专项检查,对不符合卫生规定的游泳场所进行处罚。
(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高危体育场所的特种设备。
(四)工商部门负责及时将市场主体信息通知体育主管部门或者有许可权限的职能部门,依法对登记事项进行监督。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高危体育场所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
(6)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权限,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评估有关部门对高危体育经营者进行安全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的正常运作。
第十八条执法人员在检查高风险体育项目时,应当携带执法记录设备,记录执法过程的整个过程。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书。出具执法文件,告知行政对手执法原因、执法依据、权利义务,并做好说明和解释。未出示有效证件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应当书面记录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建立执法档案,存档检查记录和处罚决定。
第二十条执法监督检查完成后,执法人员应当在部门网站上公布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法、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情况。
第二十一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将高风险项目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使用说明、安全检查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救助人员名单、照片张贴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高风险体育项目和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作出真实的解释和明确的警告,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体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定期检查,确保其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有不少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和救助人员应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志。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应当配合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应当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鼓励消费者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擅自经营高风险体育项目的,依照《高风险体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公安、卫生、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安全监督部门法律法规的,由上述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预算,加强行业监督,为加强高风险体育管理提供资金保障。
第三十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高度重视体育行政执法工作,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和救生人员的培训,组织业务技能竞赛,不断提高其业务质量和执法水平。
第三十一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使高风险体育项目的经营必须通过体育主管部门许可和多部门监督的机制深深扎根于人民的心中,引导经营者了解法律、法规,规范经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市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高风险体育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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