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财经学院毕业证样本假多少钱:2020年黑龙江财经学院报考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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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利民开发区学院路1230号
招生热线:0451—85911881、85911882、85911883
招生办电话:0451-85911119(传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学院招生,维护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更好地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实施。
第二条学院全称黑龙江财经学院,代码13298。黑龙江财经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私立全日制本科院校,上级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部。
第三条学生学业期满后,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黑龙江财经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同时颁发黑龙江财经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校址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利民开发区学院路1230号。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院设有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招生领导小组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和学院的发展计划,制定招生规模、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决定学院的重大招生事项。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协调和处理学院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厅、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2、制定本院招生章程和招生计划。
3、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编制省级专业招生计划。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学院情况和录取原则,不误导考生和家长宣传承诺。
5、做好各招生省的网上录取工作。
6、对新生进行负责处理录取中的各种问题。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七条:依据上级有关文件和《黑龙江财经学院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细则》的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并接受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认真执行教育部、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
第九条:学院根据教育部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据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录取方式进行录取。
第十条进入档案的考生,按照考生报考的专业志愿顺序,按照高分到低分确定录取专业。对于不能满足所有专业志愿者并服从专业调整的考生,按照高分到低分调整到计划不满的专业;如果不服从专业调整,将退出档案。如果学院计划未完成,将公开征集录取。对于分数相同、志愿者相同的考生,学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按当地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文科考生按数学、外语、数学顺序排序。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选定科目等级CC等级以上,必修科目在4C通过上述技术,录取实行先分后等级的原则。
第十一条英语、商务英语专业招收英语考生。
第十二条艺术考生必须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科目的统一考试。进入档案的考生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备案成绩进行排序。备案成绩相同的,按专业课程(艺术)成绩录取,从高到低按专业志愿者顺序录取。同一科目的考生将按文化课程的原始成绩录取。
第十三条学院不设预留计划。
第十四条男女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十五条学院承认学生所在省市确定的加分政策。
第四章收费和奖励
第十六条学院学费和住宿费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发改委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大学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和大学勤工俭学;学校还协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校园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八条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省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本章程经学院批准之日执行。本章程解释所有学院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条学院招生计划、专业介绍等详情见学院招生网及招生简章。
2020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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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学院招生,维护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更好地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实施。
第二条学院全称黑龙江财经学院,代码13298。黑龙江财经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私立全日制本科院校,上级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部。
第三条学生学业期满后,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黑龙江财经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同时颁发黑龙江财经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校址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利民开发区学院路1230号。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院设有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招生领导小组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和学院的发展计划,制定招生规模、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决定学院的重大招生事项。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协调和处理学院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厅、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2、制定本院招生章程和招生计划。
3、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编制省级专业招生计划。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学院情况和录取原则,不误导考生和家长宣传承诺。
5、做好各招生省的网上录取工作。
6、对新生进行负责处理录取中的各种问题。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七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黑龙江财经学院普通高校招生规则》的要求,综合衡量考生的道德、智力、身体和美丽,按照公平、公正、开放的原则选择最佳录取。并接受监督部门、候选人、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认真执行教育部、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
第九条学院按照教育部当年普通高校招生的有关规定,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招生方式录取。
第十条进入档案的考生,根据申请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录取专业。申请所有专业志愿者不能满足并服从专业调整的志愿者不能满足并服从专业调整的考生,按照高到低的顺序调整到计划不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整的,退出档案。如果学院的计划没有完成,它将被公开征集和录取。对于分数相同、志愿者相同的考生,学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按当地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文科考生按中文、外语、数学、数学、数学、外语、中文排名。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选定科目等级CC等级以上,必修科目在4C以上技术合格,录取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
第十一条英语、商务英语专业招收英语考生。
第十二条艺术考生必须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科目的统一考试。进入档案的考生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备案成绩进行排序。备案成绩相同的,按专业课程(艺术)成绩录取,从高到低按专业志愿者顺序录取。同一科目的考生将按文化课程的原始成绩录取。
第十三条学院不设预留计划。
第十四条男女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十五条学院承认学生所在省市确定的加分政策。
第四章收费和奖励
第十六条学院学费和住宿费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发改委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学院将为生活困难的学生安排勤工俭学。
第十八条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省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本章程经学院批准之日执行。本章程解释所有学院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条学院招生计划、专业介绍等详情见学院招生网及招生简章。
2020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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