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学位证书样本能补充吗?2019年湖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我校全称湖南师范大学HunanNormalUniversity”。
第三条学校位于历史文化名城湖南省省会长沙市,有7个校区:2里半、天马、南院、桃花坪、咸嘉湖、张公岭及附属湘东医院(位于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注册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区庐山路36号。邮政编码办公室丢失的条件是什么?材料图片全集:410081;学校网站:
第四条我校是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主管的公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和国家双一流建设大学。教育部和湖南省重点建设双一流建设大学。学校拥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程学、医学、管理学、艺术等11个学科,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并有博士后研究站。
第五条我校普通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别有:普通、艺术、体育、自主招生、南疆单列计划、支持吐鲁番地区定向计划、职业高中对口计划、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非西藏学生定向西藏就业计划、公费定向师范生、体育训练与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分别招生、中外合作办学、外语推荐学生、港澳台联合招生、香港免试学生、澳门推荐学生、台湾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台湾学习考试)等。
第六条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透明、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七条我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和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负责为学校提供决策咨询建议;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落实教育部和省教育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执行党委和行政决议,接受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指导,研究制定招生原则和工作计划,领导和组织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教育部、省教育部、学校党委、行政制定的招生政策、规定和决议;
2.提出本科招生重大事项初步解决方案,收集统计本科招生重大事项决策所需信息;
3.根据国家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和学校根据相关政策确定的原则,编制并提交省级专业招生计划;
4.组织开展招生咨询和宣传工作;
5.组织普通本科特殊类型招生考试;
6.组织实施本科招生工作,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7.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8.配合学校有关部门或单位对新生进行资格审查;
9.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分配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本科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和湖南省教育部的总体安排,结合近年来学生的质量和毕业生的就业,制定省级专业计划。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办公室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省(区、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提交省级计划备案。各省(区、市)招生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各专业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考生也可以登录我校招生信息网查看省级专业计划。
第十二条我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平衡各省(区、市)优质学生,解决同分考生录取问题。使用预留计划时,坚持质量第一、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章考试考核
第十三条我校是为全国选拔和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大学。学校根据招生计划组织高水平运动员专项考试,根据专项考试结果和学校竞赛队伍的需要,确定考生名单,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四条我校招收全国16所具有推荐资格的外语中学的外语推荐学生。学校组织对外语推荐学生的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候选人名单,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五条我校是湖南省自主招生的试点院校。学校组织自主招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考生名单,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六条我校是为全国开展高校专项计划(农村单招)的高校。学校组织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考生名单,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七条申请我校艺术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应专业的统一考试。
第十八条申请我校体育专业(体育教育、体育人体科学、社会体育指导管理、中外合作办学>)的考生,必须参加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应专业的统一考试。
第十九条申请我校体育训练、武术、民族传统体育的考生,必须参加体育总局组织的全国统一文化考试和体育专项考试。
第二十条我校按照教育部要求,组织港澳台相关类型的招生考试(考核)。
第五章录取原则
第二十一条我校实行教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在考生道德、智力、体育考试合格的情况下,公平、公正地录取。
第二十二条我校根据各省(区、市)学生情况确定档案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本省(区、市)招生计划的110%。
第二十三条我校根据省(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备案成绩(含全国高考加分),根据备案成绩和专业志愿者安排专业录取,专业志愿者不分级。
第二十四条对于进入档案的考生,同一专业录取时,如果考生成绩相同,文史类比较语言、数字、外语、文学综合、科技类比较语言、数字、外语、科学综合,上海考生比较语言、数字、外语和单科成绩最高,符合学校选修科目的要求。如果单科成绩完全相同,我校将增加计划录取。当考生不能满足所有专业志愿者时,如果他们服从专业调整,他们将被调整到其他缺席专业。所有专业志愿者不能满足且不服从调整的考生将被撤回。
第二十五条学生批量备案不足的,应当征集志愿者。对于填写志愿者征集的考生,我校将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的空缺计划进行选拔。如果志愿者征集仍然不足,剩余的计划将转移到其他学生质量良好的省份,以完成招生计划。
第二十六条有选修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专业按选修科目录取学生不足的,我校按照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执行,也可以录取其他科目,有专业服从志愿者的考生。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分数和等级备案,我校实行先分后分的录取规则,选修科目的最低等级要求为AB ,必修科目的等级要求执行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的统一规定。分数相同的,优先录取考生;分数相同的,优先录取考生。
第二十七条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区、市)的录取原则,按照有关省(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湖南省高考文化科目单科成绩前万分之一的考生,按照湖南省有关部门的文件要求安排专业录取。
第二十九条根据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和《湖南师范大学2019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申请我校艺术类专业考生的录取原则。
第三十条对于报考我校体育类专业(体育教育、运动人体科学、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的考生按生源所在省(区、市)对应专业录取原则执行;对于体育教育专业(中外合作办学)的考生,按我校公布的专项招生简章执行。
第三十一条自主招生、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南疆单列计划、支持吐鲁番地区定向计划、职业高中对口计划、非西藏学生定向西藏就业计划、公费定向师范生、体育训练与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分别招生、高水平运动队、外语推荐学生、港澳台联合招生、香港免试学生、澳门推荐学生、台湾试等。
第三十二条英语翻译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考试语言为英语;日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考试语言为英语或日语;俄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考试语言为英语或俄语;韩语、法语专业不受语言限制;其他非外语专业考生不受语言限制,但我校只开设英语公共课程。
第三十三条申请英语翻译专业的考生,原则上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30分,报考俄语、日语、韩语、法语专业的考生,原则上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20分(满分150分,满分不低于150分),均要求通过口试。自主招生、高校专项、高水平运动队、民族班招生、公费定向师范生、华侨、港澳台学生不受此条件限制。
第三十四条申请金融、会计、经济学专业的考生,原则上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115分(满分150分,满分不低于150分)。高水平运动队、民族班招生、华侨、港澳台学生不受此条件限制。
第三十五条我校今年试点招生为物理,包括物理和应用物理,高考招生专业为普通,一年后分为三个方向(不包括定向培训计划):物理(正常)、应用物理(非正常)、召唤班(非正常、应用物理实验班)。
第三十六条除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学校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招生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因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专业录取要求的,我校不予录取。
第六章及其他收费标准
第三十七条学费和住宿费按照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三十八条考生的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公布。考生可登录省(区、市)招生考试网站或我校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三十九条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体检、资格考试和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四十条我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奖励、国家学生贷款、勤工俭学、学费减免、特殊困难补贴等措施,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四十一条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学生,通过道德、智力、体检,符合本科培训计划和培训目标的要求,由湖南师范大学颁发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
第四十二条我校招生咨询电话:0731-88872222,招生信息网:监督电话:0731-88872406。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通过我校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公布。对各类媒体公布的章程内容有误解的,以我校公布的招生章程完整版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适用于湖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招生,由湖南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我校原有政策法规及时废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变更的,以变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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