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残疾等级鉴定书样本需要多长时间?工伤和职业病残疾等级的劳动能力鉴定(GB/T16180-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准
GB/T16180-2014
代替GB/T16180-2006
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等级
Standardforidentifyworkability-Gradationofdisabilitycausedby
work-relatedinjuriesandoccupationaldiseases
2014-09-03发布2015-01-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标准化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1判断依据
4.2晋级原则
4.3治疗原有残疾及并发症
4.4门类划分
4.5条目划分
4.6等级划分
5职工工伤和职业病残疾等级
5.1一级
5.2二级
5.3三级
5.4四级
5.5五级
5.6六级
5.7七级
5.8八级
5.9九级
5.10十级
附录A(规范性附录)各类工伤、职业病残疾分级判定基准
A.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
A.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
A.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
A.4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
A.5职业病内科
A.6非职业病内科疾病评残
A.7定义系统治疗
A.8相应的等级原则
附录B(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B.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
B.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
B.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
B.4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
B.5职业病内科
附录C(规范性附录)职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表
图B.1手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
图B.2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
表A.1小数记录转换成5分记录参考表
表A.2盲及低视力分级
表A.3视力减弱补偿表
表A.4视力减弱补偿率与工伤等级对应
表A.5无晶状体眼视觉损伤评价参考表
表A.6纯音气导阈值的年龄修正值
表A.7判断肝功能损害
表A.8肺功能损伤分级
表B.1足功能缺损分值定级参考表
表B.2手腕功能障碍评估参考表
表C.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
表C.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
表C.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
表C.4普外、胸外、泌尿生殖科
表C.5职业病内科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起草给出的规则。
本标准代替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变化如下:
--将总则中的分级原则写入相应等级标准头条;
--对总则中4.1.4进一步明确护理依赖的分级;
--删除总则4.1.5心理障碍的描述;
--直接将附录中明确定义的内容写入标准条款;
--在具体条款中取消年龄和是否生育;
--附录B增加手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
--附录A增加视力减弱补偿率的说明;
--调整了附录中外伤性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断要求;
--对癫痫和智能障碍的综合评价要求提高;
--归并胸、腹腔脏器损伤部分条款;
--增加系统治疗的定义;
--增加四肢长管状骨的定义;
--增加脊柱骨折的分类定义;
--增加了关节功能障碍的量化判断基准;
--增加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条款;
--增加四肢长管骨折内固定术或外固定支架术后条款;
--增加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术后轻度功能障碍条款;
--完善、调整或删除一些不规范、不合理甚至矛盾的条款;
--部分条款后缀中容易造成歧义的无功能障碍表述被取消;
--伤残条目由572条调整为530条。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道利、张岩、杨庆明、廖镇江、曹贵松、隋文平、叶纹、周泽深、陶明毅、王国民、程瑜、周安寿、左峰、林景荣、姚树源、王培、孔翔飞、徐新荣、杨晓峰、姜节凯、方晓松、刘声明、张艾武、李怀侠、姚黄。
本标准所取代的以往版本的发布如下:
--GB/T16180-1996、GB/T16180-2006。
本标准规定了工伤和职业病致残劳动能力鉴定的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的鉴定。
GB/T4854声学校准测听设备基准零级
GB/T7341听力计(所有部分)
GB/T7582-2004声学听阈与年龄关系的统计分布
GB/T7583声学纯音气导听阈值测量保护听力
GB11533标准对数视力表
GBZ4慢性二硫化碳中毒专业诊断标准
GBZ5诊断专业氟和无机化合物中毒
GBZ7专业手臂振动的诊断标准
GBZ9专业急性电光性眼炎(紫外线角膜结膜炎)诊断标准
GBZ12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
GBZ24职业减压症诊断标准
GBZ35专业白内障诊断标准标准
GBZ45专业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49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标准
GBZ54专业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
GBZ57专业哮喘诊断标准
GBZ60职业性过敏性肺炎诊断标准
GBZ61专业牙酸腐蚀诊断标准
GBZ70尘肺病诊断标准
GBZ81专业磷中毒诊断标准标准
GBZ82专业煤矿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
GBZ83诊断职业砷中毒
GBZ94专业肿瘤诊断标准
GBZ95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96内辐射辐射诊断标准
GBZ97放射性肿瘤诊断标准
GBZ101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
GBZ104急性放射外辐射的诊断标准
GBZ105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106放射性皮肤病诊断标准
GBZ107放射性腺疾病的诊断
GBZ109放射性膀胱疾病诊断标准
GBZ110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标准
GBZ/T238诊断职业性爆震聋
3.1劳动能力鉴定identifyworkability
法定机构在职业活动中因工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的规定,在评估残疾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残疾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技术评估结论。
3.2医疗依赖medicaldependence
在评估伤残等级技术鉴定后,工伤致残仍不能脱离治疗。
3.3自理障碍abilityoflivingindependence
工伤残疾人不能照顾自己,需要依靠他人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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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综合判定
根据工伤残疾人在评估残疾等级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和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残疾造成的社会心理因素的影响,综合确定残疾程度。
附录A确定各类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的基准。
附录B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4.1.2器官损伤
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4.1.3功能障碍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和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引起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有关。功能障碍的判断应根据残疾等级技术鉴定中的医学检查结果逐一确定。
4.1.4医疗依赖
判断医疗依赖分类:
a)特殊医疗依赖:工伤致残后,必须终身接受特殊药物、特殊医疗设备或设备治疗;
b)一般医疗依赖:工伤致残后仍需长期或终身药物治疗。
4.1.5自理障碍
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项:
a)进食:完全不能独立进食,需要别人的帮助;
b)翻身:不能独立翻身;
c)大小便:不能独立行动,排大小便需要别人的帮助;
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靠别人帮忙;
e)独立行动:不能独立行走。
自理障碍程度分为三级:
a)完全自理障碍:完全不能自理,以上五项都需要护理;
b)大多数自理障碍:大多数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有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
c)生活自理障碍的一部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两项需要护理。
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的多处损坏,或同时损坏一个以上器官的不同部位,应首先确定单个残疾的程度。如果几个残疾水平不同,重量级;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水平相同,最多提升一个水平。
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或职业病后出现并发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鉴定过程中实际致残结果为依据。
如果工伤损伤器官的原始残疾或疾病史,即单个或双器官(如眼睛、四肢、肾脏)或系统损伤,应检查伤害是否加重原始残疾,如果加重原始残疾,根据实际残疾结果;如果伤害轻于原始残疾,则根据工伤残疾结果进行鉴定。
对原有伤残的处理适用于初次或再次鉴定,复查鉴定不适用本规则。
根据临床医学分科与各学科相互关联的原则,对残情的判断分为五类:
a)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
b)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
c)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
d)普
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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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职业病内科门。
{n}
按照4.4中的5个门类,以附录C中表C.1~C.5及一至十级分级系列,根据伤残的类别和残情的程度划分伤残条目,共列出残情530条。
{n}
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间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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