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针对户口落在学校的毕业生,若已确定工作单位,需将户口从学校迁移至工作单位所在地。此时,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依据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以及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来完成入户手续。
二、对于户口不在学校的毕业生,在找到工作单位后,可凭借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直接将户口从原籍迁移至工作单位所在地。户口迁出地的公安机关将根据《就业报到证》和接收证明,直接办理《户口迁移证》,而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无需出具《准予迁入证明》。
三、若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希望将户口迁回原籍,公安机关将依据毕业生的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恢复户口的手续。
四、对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毕业离校时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暂缓就业两年。在此期间,毕业生的户口可以保留在学校。若在暂缓期内找到工作,公安机关将根据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若暂缓期满仍未落实工作单位,毕业生可根据相关规定将户口迁回原户口迁出地。
五、户口在学校的原农业户口性质毕业生,若希望将户口迁回原籍并恢复农业户口性质,可以办理相关手续。为妥善处理非转农地后可能出现的问题,需事先征求申请农业户口地的乡镇或村委会的意见。
六、对于入学时未办理农转非手续的毕业生,在落实工作单位后办理户口迁出时,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将为其办理农转非手续,并以非农业户口性质迁出。
七、户口在学校的本省生源毕业生,若未落实工作单位,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其父母户口已迁移至本省其他地区的,可以直接将户口迁至父母户口所在地;若父母一方仍在原籍居住,则毕业生的户口应迁回原籍。
八、已领取《迁移证》但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毕业生,迁入地公安机关在了解情况后,可凭原《迁移证》恢复户口;若户口已迁往异地但未办理落户手续,则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九、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人事部门不再发放《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报到证》。公安机关将根据以下毕业生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图片,样本,样式,毕业证,原版,高清,素材,模板,外壳,封皮,内芯)等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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